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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户资产项目

所属地区:辽宁 - 阜新 发布日期:2024-01-09
所属地区:辽宁 - 阜新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拍卖公告
更新时间:2024/01/0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竞买公告
(略)定于2024年1月16日9时起至2024年1月16日12时止(延时除外,(略)时间为准)(略)(网址(略))对【(略)2户资产】项目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公开竞价标的
标的名称:(略)
权利人
(略)2户资产项目
(略)
(略)
抵债资产
剩余债权
起拍价
(万元)
保证金
(万元)
执行法院裁定的抵债资产为阜新恒强马德里花(略)79,762.23平方米共计705套在建工程及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债金额共195,878,973.87元
(略)管理人确认的剩余债权金额为283,659,617.21元,其中本金81,709,486.20元
22,985.00
5,000.00
上述抵债资产和剩余债权情况仅供参考,具体以法院裁判文书及文件确认的计算方式:(略)
二、竞价方式:(略)
1.本次公开竞价采用无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略)
2.标的起拍价:【22,985.00】万元,保证金:【5,000.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
3.竞价时间:2024年1月16日9时起至2024年1月16日12时止(延时除外,(略)时间为准)。
4.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三、对竞买人要求: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略)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略)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略)需在竞拍前审核竞买人资格,需竞买人签订受让承诺函,(略),方可进行竞拍。
6.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略)扣收全部保证金,且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7.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除履约保证金以外的全部转让价款。
8.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交割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全部满足后,在约定的交割日前,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资产并进行标的资产权属资料移交。标的资产涉案诉讼主体、抵押权人等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
9.包括交易服务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0.标的资产转让后,由受让方向债务人、担保人履行通知义务。
1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略)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付转让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略)及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收其交纳的保证金,转让方可以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
12.如本项目在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略)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延长公告时间且转让方于选定的报纸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确定没有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略)组织双方协议成交;如产生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略)按照信息披露的竞价方式:(略)
四、咨询时间及方式:(略)
自公告日【2024】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接受咨询(联系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在此公告期间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资产情况及现场查看,自行做好尽职调查。
咨询联系电话:(略)
联系人:(略)
(略)
咨询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五、报名和参与方式:(略)
(略)上进行,(略)(略)(略)络竞价页面提示进行报名、缴纳保证金和参与竞买。如有更改将另行公布。
六、竞价成交价余款的结算方式:(略)
付款方式:(略)
七、特别提示
1.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公司对此次竞价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提供竞买人参考。(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2.参与竞买人必须开设京东账户。竞买人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竞买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
3.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4.在办理资产交割过程中,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应向相关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5.因竞买事宜发生的纠纷,由转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保证金事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双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履约保证金。
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略)及转让方有权扣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略)应向受让方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略)应在扣收后的当日将扣除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交付给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进行追偿:
(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价格为起始价格,意向受让方皆不按要求应价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7.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8.(略)最终出具的《成交确认书》(略)盖章后方可生效。
9.此项目最终成交价格必须不低于公开起拍价格。项目公开竞价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竞买人,竞买人所报价格不低于起拍价格,需在公开竞价结束后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补登公告期间,转让方同时在资产所在地的省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上补登公告,公告有效期限7个工作日。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若在补登公告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人,项目标的再次进入公开竞价程序,如无人报价,按第一次竞拍时竞买人所报价格成交。
八、重大事项披露
瑕疵情况: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抵债资产瑕疵或风险提示
1.1抵债资产为阜新恒强马德里花(略)79,762.23平方米共计705套在建工程及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债金额共195,878,973.87元,具体为:
(略)(略)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转让方以69,713,340.12元现状取得位(略)人民大街东、工业街西、(略)北、(略)南总建筑面积22,785.36平方米共计170套房产所有权及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略)一期住宅在建工程;
(略)(略)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辽01执恢144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转让方以70,440,829.20元现状取得位(略)人民大街东、工业街西、(略)北、(略)南总建筑面积36,831.10平方米共计375套房产所有权及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略)二期住宅在建工程;
(略)(略)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辽01执恢143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转让方以55,724,804.55元现状取得位(略)人民大街东、工业街西、(略)北、(略)南总建筑面积20,145.77平方米共计160套房产所有权及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小区一期商业在建工程11套2,204.56平方米,剩余全部(略)一期住宅在建工程;
1.2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仅作为参考;
1.3义务人(指原始债权文件项下的债务人、担保人或以物抵债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资产文件和/或原始债权文件;
1.4义务人或与抵债资产相关的责任主体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1.5与抵债资产相关的基础债权及其他请求权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限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抵债法律文书(含裁定、判决、裁决或公证书)被撤销,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部分/全部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或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等;
1.6涉诉抵债资产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7原始债权文件或以物抵债协议等资产文件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等情形;
1.8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抵债资产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1.9抵债资产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或无法办理抵债资产的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1.10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1.11有关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不动产的面积(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分摊面积等)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可能存在具体位置无法确定、边界无法明确等情形;
1.12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发生被采取查封、冻结、监管等措施,或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出借、设定居住权、地役权、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13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含转让方、义务人及其任一前手)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费(契税、印花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登记费、工本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供暖费、垃圾清运费、空调使用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的情形;
1.14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可能存在尚在建设、延期开工、延期竣工、无法竣工或无法获得竣工证明的情形;
1.15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缺失、遗失、未办理或无法及时办理或不能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前述权属证明文件或权属证书被撤销,或者抵债资产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
1.16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的承租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商、消费者、担保人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1.17尚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有关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的政府机构许可、批准、同意、登记、备案、验收、或其他新设或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不动产的立项、规划、施工、人防、消防、地震、卫生、园林、绿化、建筑、环保、交通等事项的相关手续);
1.18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的质量可能不符合中国法律、政府机构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亦可能存在拖欠建设工程款、消费者退房款,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拍卖变卖等情形;
1.19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可(略)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
1.20抵债房产均为在建工程,未竣工和验收,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涉及后期建设、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等问题,受让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1.21抵债房产在裁定抵债后未缴纳税费、未更名过户。抵债资产在转让交割日前产生的各种税费等受让人需按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抵债资产在转让交割日及之后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登记费、工本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供暖费、垃圾清运费、空调使用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欠缴的税务滞纳金等)均由受让人承担;
1.22抵债房产存在被债务人另行销售、工程款顶账等权属争议,存在被第三方控制、占用等问题,存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欠付工程款、破产申报财产等情况,上述问题和情况可能存在转让方目前未知的和将来增加的情形,存在导致抵债资产减少的风险;
目前据转让方了解有不少于40套抵债房产有被第三方占用情况,实际占用数量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存在抵债房产被占用数量超过前述已披露数量的风险。抵债房产中3套房产被一审判决中止执行,目前处于二审审理中,存在败诉风险。其他抵债房产存在新增被诉风险或存在抵债房产已经被诉但转让方尚不知晓的风险。(略)管理人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2023年9月14日《执行复议申请书》中描述:“另经初步核查,(略)名下该被裁定以房抵债的705套房屋有65套为一般消费者购房,另外该705套被抵债的房屋对应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略)管理人2023年9月25日作出的《(略)财产状况调查报告》中描述:“此外,705户房屋根据(2020)辽01执恢143号之一、(2020)辽01执恢144号之一和(2020)(略),部分以物抵债房屋经案外人异议尚处于争议状态,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故存在权属争议的风险,最终应以司法确认为准。
1.(略)管理人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要求撤销3个抵债裁定,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可能存在抵债裁定被撤销的风险;
1.24抵债房产中存在减值特征房产,包括:高层、洋房、(略)和把山,(略),高层35#楼南规划垃圾房等;
1.25抵债资产与剩余债权为整体处置,相关《抵债资产转让协议》与《债权转让协议》作为一个整体,受让方需同时签订;
1.26抵债房产存在年久失修、无人维护、价值贬损等情况,且分布(略)内较为分散,可能存在房地产行情进一步走低,抵债房产进一步贬值的风险;
1.(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中的权利义务;
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抵债资产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抵债资产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缺陷或情形。
2、剩余债权瑕疵或风险揭示
2.(略)管理人于2022年7月8日和2023年10月9日两次作出的《债权审核意见通知》,(略)管理人经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283,659,617.21元,性质为担保债权,具体为:
(略)对应原本金20,000.00万元收购债权,(略)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为273,111,347.47元,性质为担保债权,其中:本金为81,709,486.20元、利息99,600,761.04元、违约金91,801,100.23元;
(略)对应原本金3,900.00万元收购债权,(略)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0,548,269.74元,性质为担保债权,其中:利息3,372,596.04元、违约金7,175,673.70元;
2.2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仅作为参考;
2.3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4由于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转让协议《标的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与转让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2.5标的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与标的债权相关的责任主体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6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部分/全部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或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2.7标的债权文件及其涉及的前手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如有)、担保人等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导致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存在、无效、未生效、被撤销、已全部/部分履行、灭失、或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风险;
2.8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存在不完整、不真实、原件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9担保物存在基于租赁、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短少/不存在/毁损/灭失、欠缴税费、不能实际占有等情形;
2.10担保物发生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设定居住权、或存在欠缴税费或土地出让金、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相关情形;
2.11担保合同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2.12涉诉标的债权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仲裁)主体、相关诉讼、仲裁、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仲裁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2.13标的债权事实上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2.(略)管理人交接财务资料及资产移交,(略)管理人尚未掌握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信息;
2.15抵押房产均为在建工程,未竣工和验收,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涉及后期建设、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等问题;
2.16抵押房产存在被债务人另行销售、工程款顶账等权属争议,存在被第三方控制、占用等问题,存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欠付工程款、破产申报财产等情况,上述问题和情况可能存在目前转让方未知的和将来增加的情形,有可能引发案外人所有权争议,存在工程款优先权、商品房消费者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的风险,存在不能优先受偿或全部受偿的风险;
目前据转让方了解有不少于252套抵押房产有被第三方占用的情况,实际占用数量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存在抵押房产被占用数量超过前述已披露数量的风险。抵押房产中77套被法院裁判中止执行、122套被法院裁判驳回案外人异议,裁判驳回异议可能引发案外人所有权诉讼,存在败诉风险。其他抵押房产存在新增被诉风险或存在抵押房产已经被诉但转让方尚不知晓的风险。(略)管理人2023年9月25日作出的《(略)财产状况调查报告》中描述:“剩余804户房屋以及地下车位、车库等资产,管理人将进一步调查、核实”,转让方318套抵押房产包含在上述“剩余804户房屋”中,存在权属争议的风险,最终应以司法确认为准。
2.17抵押房产中,存在减值特征房产,包括:高层、洋房、(略)和把山,(略),高层35#楼南规划垃圾房等;
2.18抵押土地使用权为阜新恒强马德里花(略)全部土地使用权,地上分为一期和二期房产,为一个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存在其他非抵押、非抵债房产,(略)管理人2023年9月25日作出的《(略)财产状况调查报告》中描述:“(略)查询结果、债权人申报材料及债务人提供房屋明细等材料,管理人对恒强马德里在建工程的资产进行调查、核查,确认已售412户,面积总计44825.00平方米”,上述“确认已售412户”为非抵押、非抵债房产,存在相关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难以优先受偿的风险,最终应以司法确认为准;
2.19债务人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已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一债会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提请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予以授权的方案》已表决通过,三债会的《关于债权人会议表决采用非现场方式:(略)
2.(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的《重整计划(草案)》中的权利义务;
2.(略)管理人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的《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已提交三债会。(略)管理人正在进行补充申报债权和补充申报房屋,破产受理法院至今未裁定确认各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和性质,存在债权人增加、债权金额增大、债权性质变为优先受偿权的可能;
2.(略)管理人于2022年7月8日和2023年10月9日两次作出《债权审核意见通知》,确认了转让方的剩余债权金额及性质。破产受理法院至今未裁定确认转让方的剩余债权金额及性质,可能存在对剩余债权金额及性质的确认结果进行调整的风险;
2.23本次抵债资产与剩余债权为整体处置,相关《抵债资产转让协议》与《债权转让协议》作为一个整体,受让方需同时签订;
2.24受让方需要承担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所有费用,即告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方式:(略)
2.25抵押房产存在年久失修、无人维护、价值贬损等情况,且分布(略)内较为分散,可能存在房地产行情进一步走低,抵押房产进一步贬值的风险;
转让方对上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其他重大事项披露
3.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略)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付转让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略)及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收其交纳的保证金,转让方可以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
3.2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略)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延长公告时间且转让方于选定的报纸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确定没有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略)组织双方协议成交;如产生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略)按照信息披露的竞价方式:(略)
3.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
3.4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略)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的;⑤(略)规则、拍卖条件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略)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指定账户信息如下:(户名:(略),开户银行:(略)沈阳南湖支行,账号:(略)020543)。
3.5本项目受让登记手续、(略)办理。
3.6本项目保证金为5,000.00万元,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略)技术服务费,(略)应在成交确认之日起3日内,将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7在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付款方式:(略)
3.8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3.9转让方按照抵债资产和剩余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抵债资产和剩余债权接续的原始文件由意向受让方至转让方处查勘,相关交易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略)及转让方无关。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九、相关事项
转让方有权自行撤销本次公开竞价或按照实际情况调整本次公开竞价时间。
(略)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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