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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规划展览馆和南中轴大红门地区博物馆群一期公共空间(共享序厅、文博合院)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资格预审公告

所属地区:北京 - 北京 发布日期:2024-01-31
所属地区:北京 - 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资格预审公告
更新时间:2024/01/3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资格预审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首都规划展览馆和南中轴大红(略))、《关于开展南中轴大红(略)博物馆群一期公共空间(共享序厅、文博合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复函》批准建设,招标人:(略)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项目建设地点:(略)
规模:地上建筑规模约43000平方米,其中:首都规划展览馆地上建筑面积约35000平方米,南中轴大红(略)博物馆群一期公共空间地上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06000平方米,其中:首都规划展览馆地下建筑面积约26000平方米,南中轴大红(略)博物馆群一期公共空间地下建筑面积约80000平方米。
建筑高度:首都规划展览馆不高于35米,南中轴大红(略)博物馆群一期公共空间不高于20米。
招标范围:完成首都规划展览馆和南中轴大红(略)博物馆群一期公共空间(共享序厅、文博合院)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及相关工作。
招标内容:方案设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申请人须具有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申请人须依所属国家(略)文)的要求在(略)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勘察设计管理处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港澳台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参照境外申请人资格要求的规定。
本次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的申请。
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成员方均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设计的相应资质或资格;
(2)联合体各成员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以下简称“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成员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成员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略)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略)
(4)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成员的增减、更换或其各成员方自身资格条件的变化,将会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同时申请资格预审,否则与其相关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均无效。
四、是否有投标补偿
是否有投标补偿:是,投标补偿:(略),详见公告第5条规定。
五、资格预审方法
申请人资格预审方式:(略)
六、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略)
获取:(略)
获取:(略)
文件售价:400元。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2月26日16:00:00时
递交方式:(略)
递交地址:(略)
八、其他公告内容
1.获取:(略)
2.发布公告媒介:(略)(略)(略)(略).cn)、(略)网站((略))上发布。
3.设计周期:方案招标阶段设计周期约60日历天。
4.关于知识产权:
4.1方案招标中接收的所有有效的投标设计方案均不退回。
4.2投标人对其投标设计文件享有署名权,在征得招标人:(略)
4.3投标人应保证提交的投标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投标人应保证,如果其投标设计文件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投标人应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有效、充分的授权。投标人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所引起的全部赔偿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4.4招标人:(略)
4.5招标人:(略)
4.6招标人:(略)
5.投标补偿金
5.1投标补偿金:
招标人:(略)
(1)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投标补偿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含境内外的各项税费)/每个投标人;
(2)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补偿费用为人民币75万元(含境内外的各项税费)/每个投标人。
5.2投标补偿金的支付:
本项目投标补偿金由招标人:(略)
(1)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两个招标人:(略)
(2)在中标结果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两个招标人:(略)
6.方案设计合同及后续工作:
6.1招标人:(略)
6.2本阶段仅为方案设计阶段的招标,不涉及后续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相关内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工作后续另行开展。
6.3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略)
6.4适用法律:本次公开招标本身及与本次活动相关的文件所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7.语言:
7.1资格预审文件以及与资格预审文件相关的补充文件和澄清文件均使用中文书写。
7.2申请人随申请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应附中文译本。
7.3在中文和其他语言的意思表达不一致时,应以中文为准。
8.解释权:本次招标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略)
九、联系方式:(略)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招标代理:(略)
招标人:(略)
地址:(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电话:(略)-256/812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略)@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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