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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煤质量指标中将原烟煤发热量≥5900大卡/公斤视为合格,调整为烟煤发热量≥6000大卡/公斤视为合格,其余控制指标不变。2.原框架协议扣罚标准(3)“发热量≧5900大卡/公斤视为合格,发热量低于5900大卡,每低于10大卡,煤价下调1元/吨。发热量高于6100大卡,每高于10大卡,单价上调1元/吨,发热量低于5800大卡甲方有权拒收,已收的烟煤甲方进行双倍扣减烟煤单价”,调整为“发热量≧6000大卡/公斤视为合格,发热量低于6000大卡,每低于10大卡,煤价下调1元/吨。发热量高于6100大卡,每高于10大卡,单价上调1元/吨,发热量低于5800大卡甲方有权拒收,已收的烟煤甲方进行双倍扣减烟煤单价”。3.原框架协议扣罚标准(6)“在雨季进煤期间以进煤前三天拉萨天气为准,扣减标准将水份调整至≤12%视为合格,水份≤12%不予扣减水份重量。如水份在12%-15%之间扣减相应水份。水份>15%,甲方有权拒收,已收的烟煤甲方进行双倍扣减水份重量。发热量≧5800大卡/公斤不予扣减,发热量在
(略)大卡/公斤之间,每低于10大卡,煤价下调1元/吨。发热量低于5700大卡/公斤,甲方有权拒收,已收的烟煤甲方进行双倍扣减烟煤单价”,调整为“在雨季进煤期间以进煤前三天拉萨天气为准,扣减标准将水份调整至≤12%视为合格,水份≤12%不予扣减水份重量。如水份在12%-15%之间扣减相应水份。水份>15%,甲方有权拒收,已收的烟煤甲方进行双倍扣减水份重量。发热量≧5900大卡/公斤不予扣减,发热量在
(略)大卡/公斤之间,每低于10大卡,煤价下调1元/吨。发热量低于5750大卡/公斤,甲方有权拒收,已收的烟煤甲方进行双倍扣减烟煤单价”。4.开标时间(响应截止时间)变更为2024年4月26日10时00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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