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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所属地区:天津 - 天津 发布日期:2024-06-06
所属地区:天津 - 天津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政府采购
更新时间:2024/06/0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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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略)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无障碍简体|繁体
(略)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来源:红桥财政发布时间:(略):19
各有关预算单位:(略)
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略)政府采购工作中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2.委托(略)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略)
适用对象:参加以上两类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承诺内容
供应商在参(略)政府采购活动时,作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主要包括: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用形式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略)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采购人:(略)
四、不适用情形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提高政府采购便利性的重要举措,各级预算单位:(略)
(二)压实责任。采购人:(略)
(三)依法依规。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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