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武税税告〔2024〕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
(略)税务局
2024年6月5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略)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略)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略)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自然人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
联系地址:
(略)
联系电话:
(略)
户籍所在地地址:
(略)
现居住地地址:
(略)
1
武地税城厢委〔2015〕1号
(略)
62****1
梁儒武
(略)
62****1
租赁业(房屋出租)
(略)
(略)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收入额
2
南武地税城厢委〔2015〕2号
(略)
137******18
陆克海
(略)
137******18
销售不动产(二手房)
(略)
(略)
营业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收入额,6.5%
3
南武地税锣圩委〔2015〕1号
(略)
136******41
唐修益
(略)房
136******41
(略)工程项目(武鸣段)
(略)
(略)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按法定税率计算
4
南武税委〔2021〕3号
(略)(略)证券营业部
0771-63****8
黄晓平
(略)商铺
0771-63****8
受企业委托个人证券代理人办理证券业务
(略)
(略)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代理收入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算,以纳税人所在地为标准,
(略)的按7%;在县城或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按5%;
(略)区、县城或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按1%,,教育费附加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5
南武税委〔2020〕3号
(略)南宁武鸣供电局
138******55
黄锐
(略)技术业务用房
138******55
《
(略)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的电力
(略)
(略)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行部门规章、规定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算,以纳税人所在地为标准,
(略)的按7%;在县城或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按5%;
(略)区、县城或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按1%,教育费附加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6
南武税委〔2021〕1号
(略)
137******88
邓仙妹
(略)
137******88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
(略)
(略)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按保险代理服务收入,征收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算,以纳税人所在地为标准,
(略)的按7%;在县城或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按5%;
(略)区、县城或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按1%,教育费附加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公告日期
2024年06月05日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
(略)税务局征收管理股
相关附件下载:
相关文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孟娟 |
|
【联系电话】 |
19720413970 |
【客服微信】 |
197204139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