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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202406030250201的澄清修改文件

所属地区:重庆 - 重庆 发布日期:2024-06-11
所属地区:重庆 - 重庆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答疑澄清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1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略)
投标保证金金额40,000元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2,100,000元人民币
评标办法CQTYWFBJPSZDJ2019[JS]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略)
开标方式:(略)
资格审查方式:(略)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略)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重庆理工大学花(略)2024年物业日常维修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理工大学花(略)2024年物业日常维修答疑及补遗通知发布如下:
一、答遗部分
提问1:我公司于2020年10月与某公安局签订零星维修服务合同。其服务周期为两年。服务结束日期为2022年10月。最终服务结算金额约375万,甲方最终评价为优异服务商。2021年至2022年期间合同服务结算金额超过100万(可提供证明材料)。请问,我司该业绩能不能满足贵方的要求。
回答:业绩要求已修改,详见本通知补遗部分;业绩能否满足要求具体以评标委员会评审为准。
提问2:我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质疑内容如下“3.1业绩时间及规模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年,指投标人在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1个类似项目(物业维修、零星维修等)业绩;”。本类项目周期最少都是一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则做多只能是21年签订和22年签订的仅一年服务期的合同才能满足该项目。然而不管合同期限是多少,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都不符合(略)公管局要求的3/5/8年的期限。请编制招标文件的老师结合项目的特征认真思考一个合理并不违背(略)公管局要求的的时间,例如:以合同结束时间为准。
回答:业绩要求已修改,详见本通知补遗部分。
提问3:本项目为物业日常维修项目,业绩招标文件要求为“投标截止日前3年,指投标人在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1个类似项目(物业维修、零星维修等)业绩”。如果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某公司于2020年签订的服务期为三年的零星维修合同,2023年才结束,根本就参与不了本项目的合理、有效竞争。
我认为业绩要求有两点不合理。一是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合理,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理由如下:类似项目合同通常都是年度和多年度合同。合同的完成时间都是一年或多年以后。完成的合同金额也只能在合同结束后才能统计。(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推行的招标文件范本中要求设置业绩时间是以竣工时间为准,时限3/5/8年可选,即使类似项目不存在竣工时间,那么与此对应和相近的也应该是合同结束时间不是合同签订时间,建议:业绩要求以合同结算时间为准,如果未能体现结束日期和工期的合同应提供业主证明作为佐证资料。二是完成的合同金额100万元的要求不合理,有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的嫌疑,类似项目通常都是费率合同,完成的金额都是以最终结算为准,建议:提供结算证明材料或者业主证明资料对金额进行确认。
以上两点质疑,请于认真考虑,零星维修做起简单,做好难。一砖一瓦都关乎师生的安全。为了学校风貌和安全考虑,不应该排斥具备相应能力的潜在投标人或为他人量身打造。
回答:业绩要求已修改,详见本通知补遗部分。
提问4:根据《(略)房屋建(略)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中业绩设置要求,业绩时间均已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本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已签订合同为准,故不符合招标文件范本要求。望更改!
回答:业绩要求已修改,详见本通知补遗部分。
提问5:我公司有学校维修改造业绩,请明确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
回答:业绩要求已修改,详见本通知补遗部分;业绩能否满足要求具体以评标委员会评审为准。
提问6: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学校维修改造项目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业绩要求?
回答:业绩要求已修改,详见本通知补遗部分;业绩能否满足要求具体以评标委员会评审为准。
提问7:1.清单中扣除了水电费,但在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说明了“施工用水电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自行连接,装表计量,水电费按学校规定缴纳。此项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水电费是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不应扣除,该部分费用可根据装表计量,按实计入结算。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补遗部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3.1业绩时间及规模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年,指投标人在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1个类似项目(物业维修、零星维修等)业绩;
3.2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无效。”修改为“3.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3.1业绩时间及规模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5年,指投标人在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1个类似项目(物业维修、零星维修、维修改造)业绩;
3.2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若合同复印件中无法体现合同金额的,还需提供结算证明材料或者业主证明资料对金额进行确认。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无效。”。
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不一致时,一律以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为准。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略)
2024年6月11日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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