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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721环罚决字〔2024〕13号刘昆仑

所属地区:河南 - 新乡 发布日期:2024-03-12
所属地区:河南 - 新乡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政府采购
更新时间:2024/03/1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13号
刘昆仑
证件类型:公民身份证
(略)码:(略)(略)
住址:河南省(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4日,(略)移动机械监督性专项帮扶组交办刘昆仑装载机尾气排放不合格的问题:2023年10月24日,(略)检查时,发现刘昆仑驾驶装载机正在装卸废纸箱,(略)检测人员蒋朋鹤现场对这台装载机进行尾气检测,(略)(略)L933,出厂日期2022年9月28日,经现场使用透射式烟度计(自由加载法)检测,该装载机排放的尾气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0.58m-1,排放限值为0.5m-1。经检测,尾气排放不合格,超出排放限值,因现场不能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将检测超标数据告知于刘昆仑,并现场要求刘昆仑立即停止使用该装载机,立即整改。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员现场核查时,你驾驶装载机正在进行装卸废纸箱,该装载机为你所有,已对装载机进行维修及维护,并出具有尾气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现场已拍照取证,在检查检测过程中,你给予积极配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略)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2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现场照片4张(共4页),2024年1月4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驾驶的装载机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你2024年1月2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装载机尾气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1份(共1页)。证明刘昆仑身份、装载机尾气检测合格。
3.(略)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8日,制作检测报告送达回执1份。证明刘昆仑收到检测报告。
2024年1月15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8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4年1月16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8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装载机尾气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略)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略)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略)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我局现场核查时,你已改正违法行为,对装载机进行了维修及维护,并对装载机进行了检测,出具有尾气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你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仟元罚款的行政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略)(略)(略)-0001;账户:(略)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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