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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721环罚决字〔2024〕7号新乡市互利纺织品有限公司

所属地区:河南 - 新乡 发布日期:2024-01-17
所属地区:河南 - 新乡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政府采购
更新时间:2024/01/1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7号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赵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对你单位:(略)
你单位:(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略)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2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2024年1月3日与1月4日制作:(略)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略)
2.你单位:(略)
3.你单位:(略)
4.你单位:(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略)
2024年1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略)
2024年1月9日,你单位:(略)
经过对你单位:(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略)
依据《(略)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略)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3,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取值
20000
200000
3
5
1
1
2
3
1
X=20000+((略))x[(3/5)2+(12+12+22+32+12)/(52x5)]x50%=(略)。最终裁量金额:(略)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略)
给予罚款陆万叁仟玖佰贰拾元((略))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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