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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

所属地区:河北 - 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4-06-21
所属地区:河北 - 石家庄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2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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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时间:(略):42:55
(2024年2月19(略)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2024年5月15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略)政务应用安全,根据《(略)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略)
(略)政务应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略)
(略)政务应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略)政务应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内容篡改、攻击致瘫、数据窃取等风险,(略)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章开办和建设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略)
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国务院电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加强数据共享,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填报材料,缩短开办周期。
机关事业单位:(略)
(略)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域名应当以“.gov.cn”或“.政务”为后缀。(略)站不得注册使用“.gov.cn”或“.政务”的域名。
事业单位:(略)
机关事业单位:(略)
(略)或机关事业单位:(略)
第七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为机关事业单位:(略)
(略)政务应用的名称:(略)
第九条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为机关事业单位:(略)
机关事业单位:(略)
第十条(略)、各部门应当对(略)(略)站建设进行整体规划,推进集约化建设。
县级党政机(略)站,(略)(略)页、栏目、发布信息。
(略)政务应用应当支持开放标准,充分考虑对用户端的兼容性,不得要求用户使用特定浏览器、(略)访问。
机关事业单位:(略)
(略)政务应用因机构调整等原因需变更开办主体的,应当及时变更域名或注册备案信息。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关闭服务,完成数据归档和删除,注销域名和注册备案信息。
第三章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略)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略)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略)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略)
(略)络和数据安全
(略)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国家密码应用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工作,落实安全建设整改加固措施,(略)络和数据安全风险。
中央和国家机关、(略)站,以及承载重要业务应用的机关事业单位:(略)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略)
(略)升级、新增功能以及引入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在上线前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略)政务应用应当设置访问控制策略。对于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略)
第二十条机关事业单位:(略)
第二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略)
第二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略)
(略)(略)等应当设在境内。
(略)政务应用采购云计算服务,(略),并加强对所采购云计算服务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略)
机关事业单位:(略)
第二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略)
第二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略)
(略)(略)络(CDN)服务的,应当要求服务商将境内用户的域名解析地址:(略)
(略)政务应用应当使用安全连接方式:(略)
(略)政务应用应当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略)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
对与人身财产安全、(略)(略),应当采取多因素鉴别提高安全性,采取超时退出、限制登录失败次数、(略)被盗用风险,鼓励采用电子证书等身份认证措施。
第五章电子邮件安全
第三十一条鼓励(略)、各部门通过统一建设、共享使用的模式,建设机关事业单位:(略)
机关事业单位:(略)
第三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略)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略)
第三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略)
第三十五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略)
第六章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略)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略)(略)政务应用开展安全监测。
(略)、各部门应当对(略)、本行业机关事业单位:(略)
机关事业单位:(略)
(略)络安全事件时,机关事业单位:(略)
(略)(略)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略)络安全事件时,机关事业单位:(略)
(略)(略)政务应用的扫描监测,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略)政务应用采取停止域名解析、(略)连接和下线处理等措施。(略)政务应用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略)(略)政务应用安全管理工作。(略)政务应用开办主体身份核验、名称:(略)
(略)、各部门承担(略)、本行业机关事业单位:(略)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相关要求的,按照《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略)(略)站、移动应用程序、(略)(略)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略)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略)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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