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出租汽车经营者: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之规定,现将撤销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公告如下:
(略)
姓名
(略)
背景核查时间
1
杨**
130529********3013
2024年5月20日
2
张**
132224********1616
2024年5月20日
3
王**
132224********1632
2024年5月20日
4
李*
130502********153X
2024年5月20日
5
王**
130523********241X
2024年5月20日
6
李**
130529********2216
2024年5月20日
7
裴**
130523********0813
2024年5月20日
8
冯**
130521********451X
2024年5月20日
9
于**
130523********1252
2024年5月20日
10
王*
130503********2118
2024年5月20日
11
刘*
130582********0210
2024年5月20日
12
董**
130503********1832
2024年5月20日
(略)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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