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
(略)《关于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工作,挖掘发展一
(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制定本入库方案。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局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
(略)”(
(略)),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按标准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部门推荐认定: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
(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市场监管局按标准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分类标准
结
(略)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研究制定
(略)“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分类标准参考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
(略)级及以上荣誉;
2、在区级及以上
(略)的门店3家以上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
(略),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4、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
5、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略)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略)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
(略)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
(略)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4、
(略)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店,在区级及以上
(略)域内有知名度;
5、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10年以上的;
2、
(略)、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3、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
(略)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4、经营者曾获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
(略)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5、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6、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
(略)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
7、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2、
(略)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
(略)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4、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四、认定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比例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量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情
(略)级比例进行调整。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
(略)级
(略)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五、分类方法
(一)分类安排
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
(略)(略),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实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认定。
(二)推荐和认定方式:
(略)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
(略)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
(略)场监管部门。
(略)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
(略)
部门推荐认定的,市场监管局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
(略)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六、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
(略),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原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
(略)场监管局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市场监管局会同推荐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
(略)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局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场监管局统筹协调推进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各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政策指导,做实做好本领域、本行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各相关部门立足职能职责适时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不断完善分类培育工作体系。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划型判定和分类认定。各相关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本领域符合“名特优新”分类标准的优秀个体工商户。
(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让个体工商户理解、关注和参与分型分类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树立起“名特优新”品牌,引导个体工商户对标“名特优新”各项标准,在各自领域内深耕细作、特色发展。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重庆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
(略)改革发展局
重庆
(略)财政局重庆
(略)建设局
重庆
(略)公共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
(略)税务局
(略)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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