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转移登记,房屋权利人李庆芳所购买的不动产因2010年1月27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未曾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公告单位:
(略)
序
(略)
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申请人
权利人(共有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略)
不动产坐落
建筑
结构
总层
所在
层数
面积
(m2)
规划用途
备注
1
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
(略)号《房屋所有权证》
李庆芳
李庆芳
房屋
露水河镇西山街25委6-25-285
砖木
1
1
49.5
住宅
2
抚国用(89)字第02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李庆芳
李云飞
土地
露水河镇西山街25委
砖木
705.6
住宅
划拨
注:公告申请人向我处申请不动产权利办理转移登记公告,如因申报不实所发生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完全由申请人承担。本中心根据《物权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在
(略)(略)站予以发布公告。公告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时限内,申请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将以上不动产权利办理转移登记。
2024年06月27日
(责任编辑:刘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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