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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标准》解读

点击率:263次 发布日期:2022-03-02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标准》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维护评标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标准。

二、制定依据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推荐阅读: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c-zb.com/nav_1_18_4234.html

三、主要内容

《标准》明确了专家劳务费的构成及支付方式,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市级项目专家劳务费的发放程序;还明确了应邀参与项目论证、咨询、复议(复评)等服务的专家,其劳务费参照本标准执行。

《标准》规定:专家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视为放弃参与评标评审活动,不支付任何费用;专家擅自早退的,不支付任何费用;参加项目复议(复评)被证明有过错的专家,仅支付交通费,不支付评标评审费和在途补助;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标准》还规定:评标评审专家在专家评审劳务费用表上不如实填报专家属地的,按照《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停其3至12月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权利,并予以通报。

与原标准相比,《标准》在评标评审费用标准中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增加了资深专家费用;二是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费用由原来的每人100元提高至每人200元;三是属于评标评审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评审而导致招标失败的,仅支付交通费,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在交通费标准中主要修订内容是: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同城的,市区范围内按每人80元发放交通费,县城按每人50元发放交通费;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非同城的,按100元、150元、200元、300元等四个标准发放交通费。

《标准》增加了在途补助标准项目: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同城的,在途补助已包含在评标评审费和交通费中;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非同城的,在途补助按200元、300元、500元、700元、900元等五个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