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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考核细则的通知

点击率:381次 发布日期:2022-03-04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代理行为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结合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

本细则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

招标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每个招标代理项目确定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并承担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同时负责的项目不宜多于3个。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与本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第三条  由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活动的市场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四条  招标代理行为考核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考核和项目负责人行为考核。

招标代理行为考核是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每个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不诚信、不规范行为进行考核。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考核均采用记分制,总分为100分,由各级招投标监管人员按照《招标代理行为记录表》记分。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包括交易文件质量、开评标及定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记录要素。

各级招投标监管人员对每项记分要及时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有异议的,各级招投标监管人员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考核记分周期为12个月,累计记分一个周期清零。每个记分周期的时间为6月1日至第二年的5月31日。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代理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组成员(负主要责任的成员)应当参加业务素质培训,并须通过业务素质测评。

(一)项目负责人所代理项目单个标段的行为记分超过20分(含)的;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负责人所代理项目所有标段的行为记分累计超过50分(含)的。

在同一记分周期内,项目负责人所代理项目如再次发生上述(一)(二)情形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业务素质培训,并须通过业务素质测评。济南房屋建筑招标采购http://www.gc-zb.com/nav_1_212_202.html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在所有项目负责人排名居前三位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记录累计记分20分以上的、或者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应参加在线业务素质培训的人次达3人(含)以上的,可约谈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并增加对其机构承接项目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00分的,可以约谈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并责令整改,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信用扣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凡存在被约谈情形的,将被列入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必查单位。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未累计记满100分的,分值均清零。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00分,能及时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的,记分清零;记分清零后继续重新记分直至记分周期期满,未累计记满100分的,再次清零。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按照本细则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