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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体系提升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水平

点击率:19次 发布日期:2022-09-16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近期辽宁省财政厅出台政策文件,同时组织研发信用评价系统,构建了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体系,有效地提升了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水平。

辽宁省财政厅创新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方式,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日常评价与监督评价相结合。其中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日常评价,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评价,主要根据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信访、审计等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是履职评价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按照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行为的违法、违规情形轻重,将履职评价内容分为重点评价行为和一般评价行为,共二十五种情形。其中:发现有重点评价行为的,借助履职评价举报反映,财政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该评审专家将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警告、罚款以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发现有一般评价行为的,对该评审专家将按扣分进行处理。

三是评价结果与建立奖惩机制相结合。根据评审专家的年度履职评价情况,其中:年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采购系统将结合其日常学习培训情况自动提高其被抽取概率;年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将暂停其6个月的抽取资格。6个月后,经在线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培训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连续2年履职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四是客观评价与申诉维权相结合。文件不但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评分标准,认真负责的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的评价,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而且,文件规定赋予评审专家申诉的权力。评审专家对量化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经认定申诉属实的,可修改其评价结果。

辽宁省财政厅创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紧密围绕专家品行表现、技能水平、服务效果等评审履职情况,通过行政处罚和量化扣分方式,规范专家执业行为,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和监管处罚力度,推动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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