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下载]各
(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略)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
(略))要求,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开展2024年度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二)坚持协同共治。
(略)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
(略)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
(略)
(一)采购人:
(略)
1.倾斜照顾本地企业直接或变相对外地企业进入
(略)场设置阻碍。
2.对企业规模的不合理要求直接或变相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
3.对企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的不合理要求,设置不同评分标准。
4.在对产品或者服务品牌的不合理要求,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5.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行业,限制新的供应商进入本行业的政府
(略)场参与竞争。
6.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标准。
7.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8.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采购代理机构:
(略)
1.违规收取保证金。
2.逾期不退还保证金。
3.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用。
4.违规增收没有法律依据的投标费用。
5.未明示并公开费用收取方式:
(略)
6.以个人账户收取上述投标费用。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
2.提供虚假的合同业绩及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
3.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4.其他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四)供应商围标串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
(略)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
(略)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
(略)
5.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
(略)围标串标。
7.其他围标串标的问题。
三、工作组织
(一)统一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按照《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统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协同治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
(略)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四、工作安排
(一)筛选名单(2024年1月5日至1月10日)。专项整治以采购代理机构:
(略)
(二)开展自查(2024年1月11日至1月18日)。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
(略)
(三)书面审查(2024年1月19日至2月17日)。财政部门按照《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要求,对采购代理机构:
(略)
(四)现场检查(2024年2月18日至2月2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
(略)
(五)处理处罚(2024年2月22日至5月31日)。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
(略)
(六)汇总报告(2024年6月1日至14日)。财政部门汇总形成
(略)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省财政厅。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相关报告抄送公安部
(略)场监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整治实效。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周密抓好实施。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统筹
(略)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财政部门每两周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济源产城融合
(略)济源产城融合
(略)
财政金融局公安局
济源产城融合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朱婷婷 |
![](/upload/replace/2024-07-05/20240705092944_vxq9bz.jpg) |
【联系电话】 |
15385137696 |
【客服微信】 |
gczbzhu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