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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人民法院关于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幸福南路世纪绿洲花园9栋B座2702号房(变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广东 - 肇庆 发布日期:2024-01-16
所属地区:广东 - 肇庆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拍卖公告
更新时间:2024/01/1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广东省(略)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广东省(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2月1日10时至2024年4月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略)(网址:https://(略),户名:广东省(略)人民法院)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
(一)位(略)】(本标的为定向询价,询价参考价为:431694.81元)。
起拍价:349672.8元,保证金:(略),加价幅度:(略)及其倍数。
特别说明:1、该标的物有抵押,如标的物登记信息与现状有出入的,按标的现状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2、变卖成交价不含税费及其他所拖欠的杂费,具体税费以税务部门计算为准,因过户期间产生的杂费(如出让金、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或自行与相关单位:(略)
3、(略)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缴税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和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应自收到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后自行及时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仅限房产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垫付,该税费由买受人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已缴纳税费的完税证明向法院申请在本次执行款中退付。退付办理期限为自买受人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买受人垫付被执行人应付的房产过户税费,不再在本次执行款中退付,可另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追偿。
5、以物抵债方式:(略)
6、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7、经现场勘查,标的物为毛坯,因未能入室,故涉拍房屋室内情况不详,按现状交付,竞买人参拍前应知悉前述风险;
8、标的物欠费情况以物业管理处的信息为准。
9、如拍卖成交后需法院腾退清场的,存在腾退清场交付时间较长、买受人需垫付搬迁费用以及提供一定期限的仓储地点:(略)
(二)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本院已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如双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法释〔2016〕18号《(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二、竞买人条件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略)上实名注册;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竞买的,竞买人须提供加盖公章确认的委托授权手续,并于变卖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交(略)人民法院。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如参与竞买人需联名竞买的,(略)无法注册联名账户,联名竞买的竞买人须在报名前共同(略)人民法院办理共同出资参与变卖申请和委托变卖手续(最迟于变卖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预约办理。
(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变卖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向委托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三、特别提示
(一)标的房地产可能存在如下风险:按现状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无论是否实地看样,都视为对本变卖财产实物现状的确认,即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二)本院不保证变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变卖财产交付时与评估报告不一致的风险及评估基准日至交付之时所产生的风险如隐藏瑕疵、缺陷、损毁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本院概不作多退少补。
(三)因本院无法核实变卖财产的租赁情况,若变卖财产存在租赁或其他情形,需实际使用人腾退、迁出后,买受人方可实际使用该房地产。
(四)对拍卖财产能否办理验收、权属登记、过户手续、具体税费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的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出让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滞纳金以及其他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服务费等欠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缴纳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和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知悉存在可能需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及拖欠你的水、电等杂费的风险,买受人需自行道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情况及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对垫付的杂费等,买受人不能主张在本次拍卖成交款中清偿。因拍卖财产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及风险自行承担,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拍卖人不作可出证的任何承诺。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五)公告所标示不动产面积均为参考面积,一切以房产管理部门宗地丈量为准。若存在争议,由买受人另寻途径解决。竞买人不得以上述理由及无法到场看样或无法实际勘验房产导致误解而要求悔拍并要求本院退回已缴纳的购房款。
(六)对变卖财产能否办理户口迁出、买受人户口迁入的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到公安机关咨询了解。户籍问题属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本院不负责将原权属人及其亲属的户口迁出,不协助买受人将其本人及其亲属将户口迁入。如需要涉及房产户口迁移问题,请咨询公安部门,因买受房产导致户口无法迁移导致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七)对变卖财产是否属(略)(学位)房的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到有关教育部门咨询了解,取得上述房产所有权并不意味可以取得房产所属地段(略)(学位)房的资格。学区(学位)房资格是否取得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略)上公示。
(九)买受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后应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逾期滞纳金等费用,并承担本变卖财产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变卖财产已由法院查封的,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财产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变卖财产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余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略)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变卖秩序的买受人,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买受人须在变卖成交之日起十日内将村委会出具的买受人系本村村民的证明提交(略)人民法院。
四、变卖方式:(略)
(一)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二)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咨询时间与方式:(略)
五、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略)将锁定竞买人京东账户内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锁退回,锁定期间不计利息;变卖成交的,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变卖预缴款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竞得者原锁定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须在成交后七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略)】。
六、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略)上充值银行。(略)查询。
七、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可贷款拍品的贷款须知:
(一)对可以申请变卖贷款的拍品,竞买人可在竞拍前向金融机构申请变卖贷款服务。竞买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变卖贷款服务的行为,系其与金融机构双方的金融借款行为,与本院无关,由此引起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二)竞买人在竞拍成功后,必须依照《竞买公告》的要求在10日内付清余款。余款或部分余款已成功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可由金融机构将相关款项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
(三)竞买人如有申请变卖贷款服务的,就具体事项自行与金融机构对接,具体操作及应承担的风险与法院无关,贷款审核是否通过以金融机构答复为准。竞买人在竞拍成功后均应按照《竞买公告》确定的交款期限全额支付变卖价款,不得以变卖财产不符合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条件而悔拍,否则应承担未能按时交款而导致流拍的法律后果。
九、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联系地址:(略)
举报监督电话:(略)
法院咨询电话:(略)
京东拍卖(全国)竞拍流程/保证金缴纳咨询电话:(略)
京东拍卖(广东)司法拍卖服务咨询电话:(略)
相关信息可在“(略)(略).cn)”上查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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