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
(略)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某单位:
(略)
(略)
采购项目名称:
(略)
需求概况
初步技术参数
预算金额
预计采购时间
备注
1
某单位:
(略)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略).16元/年
2024年2月
采购意向需求概况:
我部拟对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竞争充分,
(略)上公示,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和接受监督。若对项目相关条款有疑问或建设性意见者,可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问题。
项目名称:
(略)
三、意见反馈方式:
(略)
1.相关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邮寄(需在受理期限内收到)、扫描发至邮箱:
(略)
2.对于项目的需求参数、资格条件、商务要求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的,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供应商。
3.对于项目的资格条件,本有国家、军队、行业强制标准但未写明的,可以明确提出并提供材料依据;或对于项目资格条件不合理的,可以明确指出。
4.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采购方案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对供应商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5.最终以正式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四、公示及受理期限:发布公示后7个工作日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略)
(三)单位:
(略)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投标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内需包含物业服务(保洁、秩序维护或保安服务、绿化服务)、停车场管理、被服洗涤服务、等内容,以上内容语义相近即可。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分包。如供应商后期履约过程中出现违规转包、分包,按照《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中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六)对通用性服务项目,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开展该项目的能力,根据实际确定相应的经营范围要求(语义相近即可),作为资格性审核条款,相关经营资质,供应商应在投标前独立具备:
1、环境卫生管理服务,经营范围:保洁或物业服务等内容。
2、营院秩序管理服务,经营范围: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或秩序维护或保安服务等内容。
3、绿化管理服务,经营范围:绿化服务或物业服务等内容。
(七)对于特殊性服务项目,对供应商除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要求外(语义相近即可),还应具备与之对应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资质条件要求。供应商可独立具备资质条件要求,也可以采取合作伙伴的形式进行投标,但合作方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维保,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或设备维修维护。
5、电梯运行维保,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或设备维修维护。具备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相应许可证和资质。
6、中央空调运行维保,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或设备维修维护。
7、水电气热托管,经营范围:物业管理。
8、消防管理,经营范围:消防维保等相关内容。具备消防维保相应许可证和资质。
9、被服洗涤服务,经营范围:洗衣、洗熨,洗涤或消毒等内容。具备医疗被服洗涤相应许可证和资质。
10、垃圾处理,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垃圾清运、垃圾清理或环卫保洁等内容。
11、银行(ATM机),经营范围:物业管理。
12、邮局(快递收发),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13、通信基站,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具备设立通信基站的相应许可证和资质。
14、无
(略)(售货柜)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具备相应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六、联系方式:
(略)
联系人:
(略)
电话:
(略)
电子邮箱:
(略)
招标人:
(略)
七、网上公告媒体查询:《
(略)》(
(略))
八、本次征询为无偿活动
附件:需求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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