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2017〕12号
关于转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略)、
(略),
(略)各部门,
(略)、
(略)、
(略)、各研究院、
(略)、中国电信学院,
(略),
(略):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的透明度,保障公平
(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
—1—
行。现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要求:一、公告和公示的编制(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目前正在使用的公告模板,包括发改委标准招标文件、工信部招标文件范本以及集团招标文件中的公告部分均符合《管理办法》要求,请各单位:
(略)
(二)中标候选人公示《管理办法》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提出了新要求,增加了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评标情况等内容,
(略)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编制了新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模板”,已上传到MSS
(略),请各单位:
(略)
编制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保证公示内容来源于招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以及评标报告,不得自行增加其他无依据的内容。
(三)中标结果公示目前发改委正在组织修订《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中标结果公示的法律规定还未明确,中标结果公示暂不做要求。相关法律规定正式发布后,
(略)再进一
—2—
步细化具体的执行要求。
二、公告和公示的发布媒介根据《管理办法》规定,2018年1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在“
(略)”(
(略))(以下简称“
(略)”)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略)”不再是招标信息的指定发布媒介,中国电信各类公开采购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调整如下:(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为“
(略)”和“
(略)”。其中,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还应当在“
(略)”上发布。
(二)其他公开采购项目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其他公开采购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
(略)”上发布。
各单位:
(略)
三、公告和公示的发布要求1.为保证信息发布的完整性,2018年1月1日以前已经在“
(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项目,
—3—
继续在“
(略)”上完成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2.
(略)正在积极推进“
(略)”与“
(略)”的系统对接工作,预计2018年1月份完成对接。平台对接完成后,各单位:
(略)
(略)对接完成前,公告和公示须直接通过“
(略)”手工录入和发布,各单位:
(略)
3.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
(略)向“
(略)”推送招标信息的,平台发布信息最长需要12小时;直接登录“
(略)”手工录入招标信息的,平台核验发布信息最长需要4个工作日。请各单位:
(略)
请各单位:
(略)
—4—
式及时间等方面的要求,保证2018年1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
(略)沟通联系。
(略)联系人:
(略)
(略)2017年12月22日
—5—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
(略)场
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
(略)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
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
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
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
(略)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
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
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
(略)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
(略)
1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略)
(五)招标人:
(略)
方式:
(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略)
(略)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
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
(略)
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
其相关证书名称:
(略)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略)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略)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
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
(略)”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
(略)(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2
(略)应当与“中国招标投
(略)”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
(略)实现信息共享。
“
(略)”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
(略)
所、联系方式:
(略)
台共享,
(略),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
(略)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
(略)
其招标代理:
(略)
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
(略)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
(略)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
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
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
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
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
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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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略)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略)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第十二条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
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
(略)场主体免费、及时
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作醒目标识,
(略)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
(略)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
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
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
革部门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
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
(略)
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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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
(略)
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
(略)
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
(略)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
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相应的省
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招标人:
(略)
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
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
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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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
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
遗漏、错误;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
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
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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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
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
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
8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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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办公厅2017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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