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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住宅小区合作商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河北 - 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4-01-31
所属地区:河北 - 石家庄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1/3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1、招标条件
(略)共同开发住(略)合作商招标项目,(略),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融资,(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略)
2.2建设地点:(略)
2.3项目概况:项目位于(略)为:【(略)】,(略)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
2.5最高限价:
(略):管理费不高于3.8%;
(略):三年保底净利润不低于800万;
(略):保证甲方四年内回收资金不低于1个亿;
(略):投标方满足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融资额度;
2.6招标范围:负责项目的融资服务,负责项目的整体操盘和管理,包括:报批报建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工程成本管理、工程勘查设计管理、工程进度项目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销售管理、合同及档案和信息管理。
2.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现行规范、规程及标准;
2.8项目完成期限:5年
2.9规划指标: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2.10拟招合作企业:
(略)小股操盘+融资,投标人可以是带有融资能力和操盘能力的企业,(略)保障的企业。
(略)合作方式:(略)
(略)投标人以成本价收购甲方所持10%的股权,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满足股权调整后企业具有本项目体量地产开发资质要求。目标项目住宅已售面积达到住宅可销售面积的90%后的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略)
(略)本项目开发招标人:(略)
2.11土地情况:净地待开发,规划指标以最终报规委会审核为准,项目所在(略)东关村小学东侧地块已由招标人:(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服务、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合作方未被列入“(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与招标人:(略)
3.5具有良(略)场行为规范及行业口碑。
4、招标文件的获取:(略)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02月01日10:00至2024年02月07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E(略)(略))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如未获取:(略)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4年02月2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5.2开标地点:(略)
5.3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2月21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E(略)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在线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客户端及CA为投标文件加密。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略)
5.4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指定地点:(略)
5.5本项目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再到开标地点:(略)
6、发布公告的媒介
6.(略)、E(略)上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略)
6.2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略)
联系人:(略)
7、联系方式:(略)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招标代理:(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8、投诉受理单位:(略)
联系单位:(略)
郑重公告: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略)处理:
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
2、招标人:(略)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5、通过串联的方式:(略)
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略)
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略)
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
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略)
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略)
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
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
15、招标代理:(略)
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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