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
(略))相关规定,现将
(略)(略)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适用核定计算四项成本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
(略)税务局关于
(略)(略)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适用范围为
(略)(含
(略)、寿县)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告》所称“四项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二、
(略)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四项成本扣除金额高于核定扣除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据实扣除。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定案表等。
三、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四项成本单位:
(略)
(一)依照法律法规应设置账簿未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残缺不全,难以确定四项成本扣除项目金额的;
(三)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四项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均不适用本公告。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略)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标准.doc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略)税务局关于
(略)(略)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起草说明.doc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略)税务局关于
(略)2020-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
(略)税务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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