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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市应急管理局公布6起粉尘涉爆典型执法案例

所属地区:江苏 - 宿迁 发布日期:2024-02-07
所属地区:江苏 - 宿迁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2/0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为深刻汲取工贸行业粉尘爆炸事故教训,严厉打击各类粉尘涉爆违法行为,现公布6起粉尘涉爆典型执法案例,请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略)
案例一
2024年1月31日,(略)开展执法检查,(略)(略)火花探测消除装置未保证正常运行,除尘器喷淋供水管道、火花探测喷淋供水管道断开,火花探测喷淋供水管道稳压设备报错、压力表显示无压力,收尘仓喷淋供水管道阀门被关闭。
(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案已由(略)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二
2024年1月2日,(略)开展执法检查,(略)(略)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略)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略)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月16日,(略))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该公司第1、2项问题隐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该案已由(略)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四
2024年1月26日,(略)开展专项检查,(略)(略)的火花探测消除装置关闭。
(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案已由(略)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五
2024年1月29日,(略)开展专项检查,(略)(略)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该案已由(略)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六
2023年12月5日,(略)开展执法检查,(略)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生产车间内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该案已由(略)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略)
生产经营单位:(略)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略)
生产经营单位:(略)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略)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略)
安全小贴士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略),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略)(略)(略)互联互通的;
(三)(略)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略)
(五)(略)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略)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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