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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三江河(新州镇段)河道治理工程答疑澄清文件

所属地区:贵州 - 遵义 发布日期:2024-03-01
所属地区:贵州 - 遵义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答疑澄清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0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贵州省三江河(新州镇段)河道治理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略)
日期:2024年2月
贵州省三江河(新州镇段)河道治理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略)
日期:2024年2月
目录
第1章招标公告..............................................................1
第2章投标人须知............................................................1
第3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估法).........................................30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5
第5章工程量清单..........................................................100
第6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05
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108
第一章招标公告
贵州省三江河(新州镇段)河道治理工程
1.招标条件1.1本招标项目贵州省三江河(新州镇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名称:(略)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工程建设地点:(略)
2.2项目概况:综合治理总长为9.28km。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格宾石笼重力式堤防+麦克垫护坡(5块)。
2.3项目投资:约(略).00元;2.4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计划总工期:180日历天。(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上级拨款,已落实。
2.7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8标段划分:一个标段;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略)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标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略)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1
人将否决其投标。
4、投标确认及招标文件的获取:(略)
(略)外网((略).cn/)下载,无论下载与
否都视为投标单位:(略)
4.2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4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延),登录(略)(略)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网址http://(略))。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月日时分(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和投标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均以此公告的时间为准),递交地点:(略)
5.2(略)自动关闭,停止受理投标文件。
6.(略)(略)(略)(略)(略).cn/(略)(略)(网址)http://(略))上同时发布。
7.联系方式:(略)
联系电话:(略)
招标人:(略)
招标人:(略)
2
第2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条款名称:(略)
(略)招标人:(略)
(略)招标代理:(略)
(略)项目名称:(略)
(略)建设地点:(略)
(略)资金来源上级拨款
(略)出资比例100%
(略)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略)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略)计划工期工期为1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月日
(略)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略)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一、资质条件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略)
3
二、财务要求:投标人应递交本企业近一年(2022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2023年1月1日后新成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酌情递交相关材料)。三、业绩要求: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四、信誉要求:申请人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处于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问题等或不良行为等在《(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栏”(略)()公示限制其在规定时期内参加国内任何(略)域有关(略)场活动状态。五、项目主要关键岗位人员配置要求:1、投标人配置在本项目的主要关键岗位人员至少应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2、投标人配置在本项目的主要关键岗位人员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须持有有效的水利水电相关专业岗位证明。六、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应取得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并在投标人企业有效注册。七、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八、其他要求: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投标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配置在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须分别持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相应类别A类及B类、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相应证明。2、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配置在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均须是本投标人企业(含合法分支机构)人员。3、投标人配置在本项目的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须持有有效的水利专业关键岗位证书。备注:1、上述各项要求中所述证照、材料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略)
(略)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
(略)限制投标的情形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略)
4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组织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组织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8)被责令停业的;(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1)单位:(略)
(略)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论是否中标,一律不予退还。投标人在报价时,需综合测算考虑各项费用(不单独列项)。
(略)踏勘现场招标人:(略)
(略)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略)投标备选方案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
(略)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月日时分(以系统公告为准)
(略)分包不允许分包
(略)偏离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实质性要求不允许偏离(工程量、质量、工期、报价、主要人员等),非实质性要求允许偏离,视为细微偏差。
2.1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投标人若无澄清申请的视为已全文理解招标文件内容,逾期不予受理。
3.1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
3.2招标控制价及主要控制单价T值是最高上限价,成本警戒线为(0.95T),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小于等于T时,报价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介于(0.95T,T)区间时,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如果所有的投标报价小于0.95T时,则以0.95T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大于T时,报价无效,作无效标处理。如果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超出T值,则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1、本工程拦标价为:(略).00元,控制单价:格宾石笼控制价为409.89元/m3。(略)20000.00/套、(略)100000.00元/套为暂估价。2、临时工程总价承包为:277.18万元。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
3.3投标有效期60天(日历天数)
(略)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形式:
5
(1)银行转账: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略)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14位缴费码,(略)http://(略)确认投标后,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获取:(略)
6
二、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投标保函退回方式:(略)
(略)电子投标文件份数(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ZYTF格式,在(略)(略)指定位置上传)。(2)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格式)光盘一份(此光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略)(略)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3)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则采用光盘开评标,要求光盘中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数据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一致,否则投标文件被否决。(4)投标人在开标时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一份带至开标会场备用,不得提前送达招标人:(略)
4.1递交投标文件(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a、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格式)到(略)(略)的指定位置。(略)“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b、(略)(略)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略)联系。(2)投标单位:(略)
7
4.2提供电子光盘文件3份(包括商务标、技术标)。投标文件电子版以贴标签方式:(略)
5.1开标时间和地点:(略)
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略)
5.3开标注意事项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招标人:(略)
8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略)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该项目投标人可自主选择远程投标、不见面开标,(略)中“不见面开标手册”进行学习。开标时间到后请选择远程投标、不见面开标的投标人及时进行投标文件远程解密,开标期未实行远程解密造成投标失败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远程投标、不见面开标过程中遇见问题的请及时联系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略)
5.4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略)
6.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略)
7.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支票、汇票、履约保函、和其他合法形式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金额为本项目中标金额的5%。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以现金(银行存款)缴纳、履约保函、和其他合法形式担保。缴纳时间及地点:(略)
8.1投诉本次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略)水务局电话:(略)3
9类似项目不要求。
10.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分两部分制作①“已签章的工程量清单封面”部分上传投标人、造价人员签章的报价文件封面扫描件。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上传投标报价excel版,无需盖章。(如造价人员不是本单位:(略)
10.3技术标文件编制要求为:暗标1、正文统一采用宋体。2、图表大小要求:/。3、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略)
9
标记等;4、技术标页数应控制500页以内,超出部分按0分计算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要求。若“暗标”中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略)
10.3中标人须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签订合同时业主所需要的份数提供。
10.4承包方式:(略)
10.5工程保险投标人在中标后必须办理工程保险和意外伤害等保险,若因未办理保险而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工程保险费全额退还给业主。
10.6澄清或修改招标人:(略)
10.7履约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退还时(略)级验收合格且无拖欠民工工资(凭当地政府证明)后,15日内无息退还或合同约定时间。
10.8中标公示期满后15日内必须签订合同,若不按此规定时间与招标人:(略)
10.9评标价、投标报价相同时,排名顺序确定办法经评审的综合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略)
10.10投标人信用承诺书,评审标准:按黔发改财金[2014]1712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略)网站查询);
10.12(略)(略)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10.13招标人:(略)
1、因受物价波动而涨幅较大的材料可以进行价格调整。本项目除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因物价波动可以进行价格调整外其余材料不予价格调整。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的设备费(材料费)价格调整以财政评审(西北国际-预审字〔2021〕第15号)的设备费价格为基数进行调整。如进场后2个月内(略)场价涨(跌)幅度在财政评审价5%(包含5%)范围内不作价格调整;涨(跌)幅度超过财政评审价5%时,则按照涨(跌)幅度大于5%的部分进行相应价格调整。2、招标文件前后有矛盾的地方以前附表为准。3、本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仅做参考,最终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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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略)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略)应采取应急措施。(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略);(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略)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略)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略)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略)。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4.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提交(略)(略)上通报处理。5.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经核查确认中标候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视为中标候选人资格无效,招标人:(略)
(略)(略)咨询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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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1总则1.1项目概况(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略)本招标项目招标人:(略)
(略)本标段招标代理:(略)
(略)本招标项目名称:(略)
(略)本标段建设地点:(略)
(略)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略)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略)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略)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略)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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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为招标人:(略)
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略)
1.9踏勘现场(不组织)(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略)
(略)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略)除招标人:(略)
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略)
(略)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略)
(略)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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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分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扫描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略)
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略)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略)
(略)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略)供所有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澄清文件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略)(略),及时下载相关澄清、补遗、修改,依据最新发布的澄清、修改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略)发布,不另行通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略)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4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4.联合体协议书;(不允许联合体投标)5.投标保证金;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施工组织设计。
8.项目管理机构;9.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10.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略)(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略)(9)目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2投标报价(略)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略)招标人:(略)
3.3投标有效期(略)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略)
3.4投标保证金(略)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凭CA(略)(略)(网址(略).cn:88/zunyihy/)在网上报名后获取:(略)
(略)招标人:(略)
(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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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资格审查资料(略)“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略)“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
(略)“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或业主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略)
(略)“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略)
(略)“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
(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略)项至第(略)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略)
3.7投标文件的编制(略)投标文件应按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略)
(略)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略)投标文件应采用相应“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在投标文件要求位置加盖企业电子章。已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封面扫描件需有工程造价人员执业印章(如造价人员不是本单位:(略)
委托书及造价人员相关资质)。
4.投标4.2投标文件的递交(略)投标人应在本章第(略)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略)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略)
(略)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略)招标人:(略)
(略)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略)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略)在本章第(略)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略)
(略)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略)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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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略)
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略)
6.评标6.1评标委员会(略)评标由招标人:(略)
(略)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略)
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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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略)
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略)
7.3履约担保(略)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略)
(略)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略)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略)
7.4签订合同(略)招标人:(略)
(略)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略)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略)
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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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略)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略)
(略)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略)
(略)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略)
投标人本单位:(略)
(略)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3章“评标标准和方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19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原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递交,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不拖欠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原件、提供投标人信用承诺书的原件不予退还;10.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
附件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略)
(招标人:(略)
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略)
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投标人:(盖单位:(略)
年月日
21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略)
(投标人名称:(略)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略)
清:
1、………
2、………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略)
招标人:(略)
年月日
22
附件三: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略)
(投标人名称:(略)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略)
1、………
2、………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略)
招标人:(略)
年月日
23
附件四: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略)
(招标人:(略)
你方年月日发送的(项目名称:(略)
段名称:(略)
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月日,(文件名称:(略)
(页码总数)(条款总数);
…..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略)
年月日
24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略)
(略)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备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招标人:(略)
开标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
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25
附件六:
中标通知书(格式)
(略)
(中标人名称:(略)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略)
名称:(略)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项目经理:(略)
(指定地点:(略)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
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
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6
附表七: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格式)
(略)
(未中标人名称:(略)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略)
(项目名称:(略)
标人。
感谢你单位:(略)
招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7
附表八: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注:允许编制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略)
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附的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案是否或在大多程度上
可以偏离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投标方的组成内容、装订和递交要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28
附表九: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备注: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
的附件,由招标人:(略)
29
(略)(略)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第3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略)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略)(8)形式评审其它标准投标人有右述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人名称:(略)
(略)(8)资格评审其它标准其它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略)项其它规定(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略)
30
(8)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9)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略)
(略)(9)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其他要求(1)投标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如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工程量清单为准)。(2)计划工期:180日历天。(3)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4)投标有效期:60天(日历天数)(5)投标保证金:壹拾万元整(6)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9)投标人信用承诺书:按黔发改财金[2014]1712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10)响应性评审其他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略)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略)分值构成(总分100分)A、施工组织设计:25分B、项目管理机构:10分C、投标报价:60分D、其他评分因素:5分
(略)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1)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略)
31
②偏差率计算公式P=│Bn-J│÷J×100%Bn–第n个有效投标总价J–评标基准价③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I=60-P×K×100I–投标总价得分(I≥0)P–偏差率K–扣分系数:Bn大于J时,K取0.1;Bn小于J时,K取0.05;Bn等于J时,K取0
(略)投标人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1、投标人得分:A+B+C+D2、评委评分由评委客观评分和评委主观评分两部分组成。评委客观评分是评委共同公正评判投标人投标文件客观内容的一致反映,必须统一。评委主观评分则是评委个人公正评判投标人投标文件主观内容的反映,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为确保公正,A为所有有效的评委主观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有效的评委主观评分F须满足:0.7D≤F≤1.3D。D为所有评委主观评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略)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略)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按总得分高低进行排名。招标人:(略)
选人排名顺序及得分高低确定中标人。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略)
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略)形式评审标准:(1)投标人名称:(略)
(4)只能有一个报价。
(5)形式评审其他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略)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略)款规定;(4)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略)款规定;(5)业绩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略)款规定;(6)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略)款规定;(7)项目经理:(略)
(2)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略)款规定。
(3)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略)款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略)条规定。
(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6)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9)响应性评审其他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略)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它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略)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适用于招标人:(略)
S=a1a2anMN(n5)
a1a2n2(n4)
an
n
式中S—评标基准价;ia—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有效报价约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33
M—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报价;N—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略)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略)评分标准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表三:评分标准。
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
×100%(保留四位小数)
(略)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略)项、(略)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略)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略)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略)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略)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略)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略)(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略)(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略)(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略)(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略)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略)投标人得分=A十B十C十D。
(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34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略)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略)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略)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略)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略)
35
附表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格式)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格式)
(略)
(投标人名称:(略)
(项目名称:(略)
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
地址:(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略)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年月日
36
附表二:投标文件澄清函(格式)
投标文件澄清函(格式)
(略)
(项目名称:(略)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37
附表三:评分标准(格式)
(略)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赋分
一施工组织设计25主观分值(不允许插值赋分)
(1)工程剖析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完整性、可行性能否满足本项目实际需要,满分:3.0分。优:3分;良:2分;中:1.5分;差:1分
(2)项目现状分析3工程施工现场及项目所在地外部条件对工程施工的影响进行阐述分析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满分:3.0分。优:3分;良:2分;中:1.5分;差:1分
(3)工程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主体工程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及说明,施工工程难点分析及处理,满分:3.0分。优:3分;良:2分;中:1.5分;差:1分
(4)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控制措施满分:3分。优:3分;良:2分;中:1.5分;差:1分
(5)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2安全措施保障计划、保障施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生产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及责任人员落实情况,满分:2分。优:2分;良:1.5分;中:1分;差:0.5分
(6)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所措施2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技术及管理措施,满分:2分。优:2分;良:1.5分;中:1分;差:0.5分
(7)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3施工总进度计划说明、(略)络计划图,满分:3分。优:3分;良:2分;中:1.5分;差:1分
(8)冬雨季施工技术及安全保障措施2冬雨季施工技术及、安全保障办法及措施,满分:2.0分。优:2分;良:1.5分;中:1分;差:0.5分
(9)资源配置计划2施工现场组织机构、设备及人员安排合理性,满分:2分。优:2分;良:1.5分;中:1分;差:0.5分
(10)施工总平面布置2施工总平面布置合理,内容完整,满分:2分。优:2分;良:1.5分;中:1分;差:0.5分
二项目管理机构10分
(1)项目经理:(略)
(2)技术负责人3职称及资格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3分;其余情况不得分。
(3)相关人员岗位设置1安全员1、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的得1分。
1质检员1、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的得1分。
38
1施工员1、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的得1分。
三投标报价60客观分值
(1)投标综合报价60(1)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略)
(2)主要基础单价报价合理性10主要工程项目的单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备注“▲”的)报价合理性。主要工程单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备注中带“▲”的)报价合理性的计算:业主审定的拦标单价作为基数G。1、基础价格(人工预算单价、风、水、电、砂、碎石、毛石、块石、砼配合比)计算依据、方法及成果是否合理;2、主要工程单价组成、分析、计算出现错误;3、投标人主要工程单价组成、1、投标人主要工程单价超出(大于)业主审定的拦标单价(已详列在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或低于0.95G时,每个扣1.0分;2、投标文件有修正报价时,仅对总报价进行修正,没有说明对单价进行调整的,报价合理性计扣10分。注:最多扣10分。
39
分析、计算虽未出现错误,但超出(大于)业主审定的拦标单价(已详列在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或低于0.95G。
(3)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1、评标基准价(J):当有效投标报价人数≥5家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人数<5家时,评标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2、本工程招标项目的拦标价T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不大于T值的为有效报价,投标报价大于T值的为无效投标,其投标将被否决,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则本次招标失败。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商务文件为无效投标的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四其它评分因素5客观分值
(1)政策履行2投标人响应“在劳务用工中优先使用当地或全省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的承诺”,具体为:使用30人以上的得2分。
(2)综合实力3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齐全的计3分,每缺1项扣1分,本项目满分3分,扣完为止。
40
附件B:废标条件废标条件
B1.开标废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略)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文件的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识和签署的(重复标识和签署的除外);投标人提供原件未按要求提供或未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及其他相应价格的;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B2.评标废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B2.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略)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B2.2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B2.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B2.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B2.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未盖工程造价人员执业印章和签字的,(如造价人员不是本单位:(略)
B2.8投标人填写的项目名称:(略)
B2.11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B2.12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B2.1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B2.14投标人在招标人:(略)
41
发现的,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招标人:(略)
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向投标人公布。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废标的依据。
42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略)
(投标人名称:(略)
(项目名称:(略)
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略)
真至((略)码)。采用传真方式:(略)
交至(详细地址:(略)
(签字)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年月日
43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略)
(项目名称:(略)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44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1通用合同条款
本工程合同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执行。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略)合同(略)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略)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略)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略)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略)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略)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略)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略)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略)合同当事人和人员(略)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略)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略)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略)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略)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略)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略)工程和设备(略)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略)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略)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略)单位:(略)
(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略)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略)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略)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略)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略)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50
(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略)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略)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略)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略)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略)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略)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略)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略)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略)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略)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略)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略)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略)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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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略)、水源、(略)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
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略)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
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略)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的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
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
交给发包人为止。
(略)其他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略)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略)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略)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略)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略)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略)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略)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略)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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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除第(略)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略)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联合体(略)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略)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略)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略)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略)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略)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略)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略)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略)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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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略)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略)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略)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略)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略)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略)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略)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自然条件造成的施工阻碍。
(略)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略)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略)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略)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54
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略)
(略)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略)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略)
(略)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略)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略)
(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略)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略)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略)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略)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略)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55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略)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略)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略)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略)(略)(略)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略)和交通设施((略)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略)(略)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场外交通(略)(略)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略)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略)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略)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略)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略)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56
船闸、机场、码头、(略)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8.1(略)(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略)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由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略)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后的14内批复承包人。
(略)(略)点。(略)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略)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略)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略)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略)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略)(略)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址:(略)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略)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略)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57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略)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略)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略)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略)
(略)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略)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略)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略)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略)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略)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
(略)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略)
(略)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略)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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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略)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略)
9.3治安保卫(略)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略)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略)在内的各自(略)的治安保卫工作。
(略)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略)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略)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略)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略)
(略)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略)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略)施工工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略)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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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水土保持(略)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略)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文明工地(略)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略)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
9.8防汛度汛(略)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略)
(略)承认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略)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是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单位:(略)
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60
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科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
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略)
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它应收款累计应收款
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略)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略)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略)、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略)若发包人为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工期。
(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为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略)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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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略)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略)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略)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62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略)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略)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略)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略)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63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略)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略)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略)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略)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略)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略)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略)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略)项或第(略)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略)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质量评定(略)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略)
(略)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略)
(略)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有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略)
(略)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略)承包人应在单位:(略)
(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质量事故处理(略)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略)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回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略)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略)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65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承包人应相关规定和标准来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资质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略)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现场材料试验(略)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略)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过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略)
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略)变更的提出66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略)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略)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略)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略)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67
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略)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略)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略)
(略)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略)
(略)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略)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略)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略)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略)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略)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略)价格调整公式68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略)项、第(略)项和第(略)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略)项、第(略)项和第(略)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略)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略)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略)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略)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略)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略)(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69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装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略)(略)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略)计量单位:(略)
(略)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
(略)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略)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略)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70
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略)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预付款保函(担保)(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略)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略)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略)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略)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略)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71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略)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略)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略)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略)在第(略)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略)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略)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72
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略)(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略)(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略)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略)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略)(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略)(4)目的约定办理。
17.7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略)
18.2分部工程验收(略)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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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略)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单位:(略)
(略)单位:(略)
(略)发包人主持单位:(略)
(略)单位:(略)
(略)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略)
(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略)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略)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程组。
(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施工期运行(略)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略)
18.6专项验收(略)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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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竣工验收(略)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略)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略)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8施工期运行(略)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略)
(略)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试运行(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竣工(完工)清场(略)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由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略)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缺陷责任(略)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略)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略)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略)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略)
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76
(略)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略)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略)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略)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略)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略)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略)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略)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略)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略)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略)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略)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范围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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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江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略)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略)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略)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略)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78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略)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略)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略)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略)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略)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略)(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略)(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略)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79
(略)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略)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略)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略)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略)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略)(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略)(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略)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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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略)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略)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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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略)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略)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略)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略)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略)
(略)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略)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略)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略)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略)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略)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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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略)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仲裁(略)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略)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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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专用合同条款
前言专用合同条款(略)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合同当事人和人员(略)发包人:(略)
(略)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略)
(略)增补: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人员:(签约后填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人员的姓名、(略)码,(略)码以及项目负责人和安全人员(略)码)。
(略)分包人:无。
(略)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略)
(略)日期缺陷责任期:(略)级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略)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1.7联络
(略)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决定的期限的送达约定地点:(略)
2.发包人义务(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合同计划完工日期前。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略)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双方现场确定。
2.8其他义务(1)提供测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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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按《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2)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3)承包人额外临时占地,发包人批准后,协助征用。
(4)若承包人在质量工期上不满足规范规程和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依据黔水建[2015]14号文工作方案相关要求采取与项目经理:(略)
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略)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在实施临时征用地过程中,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或受发包人委托与当地政府(包括乡村)、村民等协助配合,按规定办理各种需要的手续,获得许用权,处理各种矛盾。
(略)其他义务本款增加:(1)投标价包括所有费用承包人应对投标报价以及经评标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含脚手架措施费用)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上述报价包括了合同内列明和包含的全部风险、责任和义务,以及合同工程的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及利润、税金。
(2)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负责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纸的审查与批准,或对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检查与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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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扣减当次工程进度款(略)作为违约金,在当次进度款中扣减;如果承包人施工员、质检员当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2天,发包人将按每人每减少一天扣减当次工程进度款500元作为违约金,在当次进度款中扣减。
拟投入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并且要求接替人员的资格等级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7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材料进场到位。
(5)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6)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需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
(7)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或设计单位:(略)
(9)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1)承包人应按贵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录入承包的人相关信息和施工信息。
4.2履约担保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支票、汇票、履约保函、和其他合法形式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以现金(银行存款)缴纳、保函和其他合法形式担保,金额为本标段合同金额的5%。
4.3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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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承包人项目经理:(略)
项目经理:(略)
项目经理:(略)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略)
关于项目经理:(略)
项目经理:(略)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略)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经理:(略)
4.5不利物质条件(略)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在工程施工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当地抗洪抢险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2)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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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见;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除不可抗力(包括生病、死亡等身体原因)外不允许更换,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同意并在补充的人员到场后上述人员才能调出,擅自更换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按(略)/人进行处罚。
(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5材料和工程设备(略)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但承包人在采购设备和材料时,需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设备和材料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承包人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质量须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提供所采购设备和材料的合格证书或相关权威机构(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资料。
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不合格材料、设备进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承包人将无条件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提供。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不提供;(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不提供。
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略)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8.测量放线8.1(略)(略)(略)的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测量基准点移交,移交后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任何因破坏或失准带来的站点修复、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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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同时,承包人负责复测,(略)的布设,报监理人审批。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本合同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约定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9.2本合同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约定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开展工作,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好下列工作:A、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B、施工现场张贴有关工程建设目标、施工管理的标语、横幅,体现施工企业经营理念、文化氛围。
C、施工人员现场施工着装整齐、统一,标志牌佩带规范、标识醒目,安全防护设施佩戴齐全,作业操作规范、熟练。
D、质量、安全、水保、环保等措施到位。
E、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
F、协调好施工工作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做到与地方和谐相容,睦邻友好。
G、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略)域内应清洁卫生,各类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及工程情况、进度报表等清晰美观并张贴。
H、施工现场设置合同工程标志牌,在混凝土拌合、预制、现浇和防渗墙、灌浆工程制浆、施工等各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识牌,载明有关配合比、强度、尺寸等技术参数。
I、施工组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岗位责任明确,各作业面人员、施工设备各行其是、有条不紊,工序流畅。
J、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规范有序,各种材料分仓堆放有序、标识清晰,施工设备合理定置,无乱堆乱弃、乱停乱放现象。
K、其他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及《合同技术条款》施工安全措施执行。
承包人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人或发包人将不定期对此进行检查,每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给予(略)/处的违约处罚,在本次进度款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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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文明工地(略)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自觉遵守当地民风民俗,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9.8防汛度汛增加(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本合同段的防汛度汛工作,并积极协助其他承包人做好防汛度汛工作。此配合和协助不构成要求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依据。
11.开工和竣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不可抗力因素原因(地震、洪水等)。(略)(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连续超过3天;(2)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连续大于3天;(3)日气温超过低于-20℃的严寒连续大于3天;(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5)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略)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
1全部工程年月日(合同约定)
500
(2)在满足合同工期的前提下,由于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每延误1天交违约金500.00元,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3)因发包人要求导致工程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安排合同外新增项目而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支付违约金。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
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非发包人原因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停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无。
13.工程质量13.3承包人质量检查13.7质量评定
(略)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位:(略)
90
(略)工程合格标准为:合格及合格以上。
13.8质量事故处理(略)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3.9发包人的质量管理(略)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充分理解可能对施工作业的影响并提供方便。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发包人委托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如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材料和设(略)备不合格的,检测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实验和检验(略)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设备的卸车、场内运输、保管、二次装卸车、仓储等。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全部试(略)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如:砂、石、水泥、钢筋、砼、砂浆、管材等等。
(略)承包人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测,必须具备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批准的试验和检测资质(检测单位:(略)
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⑹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都不调整合同单价,均以合同单价乘以其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⑺合同外新增项目单价调整方式:(略)
实行固定单价承包。②.合同外新增项目,在合同中无单价的,对新增项目进行单价补充,补充单价
项目实行固定单价承包。③.合同外新增项目补充单价的确定方式:(略)
预算,补充单价为预算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拦标价的比值和除去工程费用部分的比例(因结算时单列)。(略)因不良地质原因引起的超挖超填量按工程量清单说明相关条款执行,其超挖超填单价按对应项中标单价结算。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略)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15.7变更管理91
(略)本工程变更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略)发包人为确保工程安全签发的各种工程变更,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按变更要求、相关
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15.8暂估价
(略)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
项目:(签约后填入)。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略)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略)计量以施工图为依据,按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条款的计量约定。
17.1计量方式:(略)
(略)计量方法本合同价款采用本工程合同范围内(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工程)的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以三方(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认定的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按投标单价结算的方式:(略)
17.2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略)工程进度付款和支付时间(1)进度款支付:可以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需经建设单位:(略)
(2)承包人应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在第一次拔付工程款时,需提交保险单据,否则,不予办理工程款拨付。
(3)承包人应按规定到(略),否则,不予办理工程款拨付。
(4)支付工程款时,需先从工程款中扣除应缴纳的违约金和民工工资后,(略)账户。
92
17.4质量保证金①“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总价的3%”。
②质量保修金的使用条件及支付: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负责维修,若乙方不进行维修,甲方有权使用工程质保金自行维修,工程质保金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
17.5竣工(完工)结算(略)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
17.6最终结清(略)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材料:竣工财务决算所需的全部资料。
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的法人验收包括:合同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及专项验收。验收条件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按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验收程序为:按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18.2分部工程验收(略)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重要分部工程,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单位:(略)
(略)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略)
18.5阶段验收(略)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按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18.6专项验收(略)本合同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略))执行。
18.7竣工验收
(略)本工程需要(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略)本工程验收结束后,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7份完整的竣工资料。18.8施工期运行
93
(略)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略)
18.9试运行(略)试运行的组织:发包人;费用承担:承包人。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工(略)级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标人:投标人自行负责并测算进入报价,且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团体人身伤害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略)报案,(略)提交所需资料,(略)索赔。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略)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员工伤事故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确定。保险期限:至项目完工。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略)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确定。保险期限:至项目完工。
20.4第三者责任险
(略)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按相关规定执行。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略)报案,(略)提交所需资料,(略)索赔。
20.5其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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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由承包人自行确定是否投保,并承担相关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承包人自行决定。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略)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令发布后7天内。
保险条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期限清单的副本。。
(略)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和施工设备等,保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
24争议的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略)
25合同生效和终止25.1合同生效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6保密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违者应对泄露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8税金及费率税金及费率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工程保险费费率为0.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为2%,投标时应单独计入工程费用中。
29工程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费的支付工程保险费费率为0.5%。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险,若因未办理而出现的一切后果自负,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工程保险费按规定比例退还给招标人:(略)
劳动保险费用应根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规定,随工程预(决)算编入工程总价中,不得另外列支和随意扣除。
承包人按现行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向发包人提供缴纳凭证复印件备案和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3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在工
95
程投标时,发包人应按第一至第四部分投资之和的2%提取,计入工程费用中,专款专用。监理人应根据承包人现场实际用于安全生产的情况,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有效票据,合格后并经发包人确认,据实支付给承包人,超出合同价部分不予支付。
增加: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为“合同总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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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合同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名称:(略)
接受(承包人名称:(略)
段名称:(略)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元)。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略)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份。天。
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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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仅作参考)
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略)
鉴于(发包人名称:(略)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行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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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仅作参考)
预付款担保函(格式)
(发包人名称:(略)
根据(承包人名称:(略)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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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工程量清单
5.1工程量清单说明1.1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1.投标总价。
2.工程项目总价表。
3.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5.工程单价汇总表。
6.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7.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8.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9.招标人:(略)
10.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11.招标人:(略)
12.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13.总价项目分解表。
14.工程单价计算表。
15.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100
2.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略)
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略)和工程项目名称:(略)
6.(略)、项目名称:(略)
7.(略)、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略)
8.辅助表格填写:(l)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3)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4)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101
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5)招标人:(略)
(12)本项目预算定额采用《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2版)、《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22版)、《贵州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2版)。
备注:1、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中,均包括设备及运杂费、安装费用。
2、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指除导流工程、施工交通、施工场外供电、施工房屋建筑、(略)以外的施工临时工程。主要包括施工供水(泵房、水池及干管)、(略)(略)、大型机械安装拆卸、防汛、防冰、施工排水、施工通信、施工临时支护设施(含隧洞临时钢支撑)等工程。3、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工程量不一致时,投标报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02
5.2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
1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贵州省三江河(新州镇段)河道治理工程
(略)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元
104
第6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另册
105
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配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略)名称:(略)
1工程剖析施工导流设计说明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2施工总平面布置
…………
3主体工程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及说明
…………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工程质量管理方案;安全生产管理方案;防汛度汛;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他承包
4(略)络计划图
…………
5质量保证措施
…………
6安全生产措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
…………
7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及责任人员落实情况
106
…………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其他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有关施工建议。
8施工现场组织机构、设备及人员安排合理性
…………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实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略)络图或横道图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附件六:临时用地表
107
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ZYTF及*.nZYTF格式以下格式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为准”
“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要求。”
108
(项目名称:(略)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
投标人:(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09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承诺函………………………………………………………………………………()
四、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略)
附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六、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一)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二)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三年财务状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八、其他材料…………………………………………………………………………………()
附件一: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附件二:与投标相关的其他资料
110
一、投标函
(招标人:(略)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略)
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
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本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略)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11
投标函附录
(略)条款名称:(略)
1项目负责人(略)姓名:
2工期(略)天数:日历天
3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略)
4分包4.3
……………………
……………………
11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略)
单位:(略)
地址:(略)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略)码:
职务:系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略)
投标人:(盖单位:(略)
年月日
113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略)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
回、修改(项目名称:(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略)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略)码:
年月日
114
三、投标承诺函
(略)慎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针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略)项、第(略)项规定情形的承诺
(略)项情形:
(1)(为或不为)招标人:(略)
(2)(为或不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
外;
(3)(为或不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或不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或不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略)
(6)(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略)
(7)(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略)
(8)(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略)
(9)(被或未被)责令停业;
(10)(被或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1)财产(被或未被)接管或冻结;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附表一
投标总价
建设单位:(略)
工程名称:(略)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报价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编制时间:
116
附表二
投标报价汇总表
(略)分组工程名称:(略)
1工程费用
2建筑工程▲固定单价承包
3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0
4金属结构、管材设备及安装工程▲固定总价内实行固定单价承包
5临时工程▲固定总价承包
合计
投标人:(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名)
2021年月日
117
附表三分组工程量清单
第1组:工程费用
(略)项目名称:(略)
1工程费用
1.1工程保险费0.5%元0.5%必须按规定计取
1.2金属结构、管材设备及安装工程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2.0%元2.0%必须按规定计取
合计元(汇入报价汇总表)
投标人:(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名)
2021年月日
118
附表三(续)第2组:建筑工程
(略)工程或费用名称:(略)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是控制单价和固定单价的项需在此列内备注。
▲控制单价,XXX.XX元
▲固定单价,XXX.XX元
备注:1.该工程土、石方开挖均按人工开挖计算单价。施工单位:(略)
合计元(汇入报价汇总表)
投标人:(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名)
2021年月日
119
附表三(续)第3组: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略)项目名称:(略)
设备费安装费设备费安装费
3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合计000.00元(汇入报价汇总表)
投标人:(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名)
2021年月日
120
附表三(续)第4组:金属结构、管材设备及安装工程
(略)名称:(略)
设备费安装费设备费安装费
4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固定总价内实行固定单价承包
合计元(汇入报价汇总表)
投标人:(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名)
2021年月日
121
附表三(续)第5组:临时工程
(略)工程或费用名称:(略)
5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固定总价承包
合计元(汇入报价汇总表)
投标人:(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名)
2021年月日
122
五、项目管理机构(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略)(略)缴纳养老保险备注
⑴.项目经理:(略)
⑵.技术负责人
⑶.施工员
⑷.质检员
⑸.安全员
⑹.
⑺.
⑻.
⑼.
⑽.……
⑾.
12
注:附缴纳养老保险扫描件,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略)
单位:(略)
123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略)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项目经理:(略)
毕业学校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工程概况备注
注:1.附项目经理:(略)
业绩证明:附项目经理:(略)
124
此项业绩只做加分依据,不作废标处理。
附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岗位名称:(略)
姓名年龄
性别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养老保险
拥有的执业资格专业职称
(略)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经历及类似项目业绩
注:1.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执业资格注册证(如有)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略)
2.业绩证明:附技术负责人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扫描件。
此项业绩只做加分依据,不作废标处理。
125
六、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一)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工程名称:(略)
工程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略)
发包人地址:(略)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略)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略)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项目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扫描件。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或接收证书资料中应能体现工程结构类型、建设规模、项目经理:(略)
126
(二)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工程名称:(略)
工程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略)
发包人地址:(略)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略)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略)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项目提供)、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扫描件。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或接收证书资料中应能体现工程结构类型、建设规模、项目经理:(略)
127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略)
注册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略)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略)
(略)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略)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已年检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认证
体系证书(如要求)的扫描件。
128
(二)近叁年财务状况
附:1、近一年(2022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提供近近一年(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
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报表中应特别说明企
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略)
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129
八、其他材料附件一:
一、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略)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公平竞争,不采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以谋取中标。
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独立完成该项目。在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不转让、出租、出借投标单位:(略)
投标文件中拟派驻的项目经理:(略)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有投标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无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或虽有不良记录,但已超过处理期限。
即在《(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栏”(略)()公示限制其在规定时期内参加国内任何(略)域有关(略)场活动状态。
中标后,不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不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
中标单位:(略)
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略)
若违背以上信用承诺,自愿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本企业违背承若的失信行为形成的失信记录,以及失信等级的划分,(略)(略),自愿接受贵州省各级国家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联合惩戒。属于省外企业的,还接受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略)(略))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略)
法人代表人(签字):承诺人(投标单位:(略)
年月日
130
附件二:与投标相关的其他资料,格式不限,投标人自拟。
131
(项目名称:(略)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技术标
年月日
132
目录
一、工程剖析二、项目现状分析三、工程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四、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五、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六、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所措施七、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八、冬雨季施工技术及安全保障措施九、资源配置计划十、施工总平面布置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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