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管理,更好地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1号)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略)城区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并在有效期限内的劳务派遣机构。
二、数据起始截止日期和报送期限
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的相关数据起始日期为2023年1月1日,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各劳务派遣机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
(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核验材料。
三、核验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表;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劳务派遣单位:
(略)
4.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经营情况;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派往用工单位:
(略)
5.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二维码有效);
6.劳务派遣单位:
(略)
7.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
8.
(略)经营情况报告表;
9.劳务派遣单位:
(略)
10.为职工发放工资的银行支付凭证及银行出具的工资名册;
11.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名册;
12.与用工单位:
(略)
以上资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为便于统计汇总,所有材料均需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提交纸质资料时,请携带第2、3、12项资料原件以便核验。
四、拒不提供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法律责任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
(略)
五、相关要求
各劳务派遣机构要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
(略)(略)站公布核验结果,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逾期未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或提供虚假情况报告的,将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资料提交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电子邮箱:
(略)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表
2.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统计表
3.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
4.
(略)经营情况报告表
5.劳务派遣单位:
(略)
(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4日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表.xlsx
附件3: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xls
附件2: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统计表.xls
附件5:劳务派遣单位:
(略)
附件4:
(略)经营情况报告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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