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字〔2024〕55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集采和“六
(略))及相关要求,现就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属于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41个品种,且已在内蒙古
(略)(略)的未中选药品。
二、调整规则
(一)鼓励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原研药、参比制剂、进口药品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品
(略)交易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最低交易价格,且不高于上海红线价格。若价格发生调整,生产企业应及时主动申报最新全国最低各省交易价格。其
(略)中选药品不高于其中选价的1.5
(略)供应,
(略)代替调价。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
(略)价格。
(二)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不得高
(略)中选价格,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和企业通过
(略)(略)自行议定。
(三)鼓励国家集中采购未选择供应内蒙古的中选企业,以其中选价格在内蒙
(略)供应。
三、申报要求
(一)原研药、参比制剂、进口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品(详见附件1),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申报价格,逾期未申报价格的药品暂停交易资格。
(二)生产企业需将《内蒙古
(略)医药采购业务受理表》、《法人授权书》、《未中选药品价格申报函》、价格证明材料和《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信息汇总表》等加盖企业鲜章的扫描件按照要求递交,材料模板(见附件2)。
(三)递交方式:
(略)
(四)材料申报时间:2024年3月15日-2024年3月22日。
联系方式:
(略)
附件:1.第九批国家集采未中选过评药品列表
2.递交材料模板
(略)
2024年3月15日
附件:打印关闭信息来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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