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国家医
(略)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
(略)药品
(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
(略)申报工作,切实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集采申报要求。
供应我省的国家及
(略)。
第八、九批国家集采中选非供应我省药品,按不高于其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略)(略);
(略)(略),鼓励主动调整至不高于其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的其他集采未中选药品,
(略)(略),同时继续对医疗机构超“红线价格”采购行为进行重点监测。
(二)价格联动采购申报要求。
1.
(略),挂网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
(略)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协议期
(略)的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和未参与竞价的药品,
(略)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略)(略)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价格联
(略)(略):(1)
(略)监测价的药品,
(略)(略)。(2)
(略)监测价的药品,
(略)挂网价的,企业在遵循主动承诺制的基础上,
(略)(略)。
3.
(略)挂网价格,按照四舍五入原则,最小包装单位:
(略)
(三)备案采购申报要求。
1.
(略)的,
(略)但适应症完全不同的,可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申报临床急需药品备案。
2.
(略)的创新药品、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和我
(略)。
3.
(略)挂网价(
(略)挂网价的填报自报价),相关价格作为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议价参考;
(略)监测价的药品的,
(略)。
二、申报时间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略)药品申报模块将作适应性调整。调整后药品申报模块全天开放,随时接受药品生产(总代理)
(略)申报业务。每月第一周(节假日顺延)中心集中受理申报业务,按规定时限办结。
三、动态调整
(一)备案采购类别转价格联动采购类别的,按原程序进行类别调整和价格确认。
(二)
(略)药品产生新的全国最低价后,
(略)上提交价格信息。
(略)参考最新产生的全国最低价调整联动参考价格。
四、注意事项
(一)
(略)挂网限价,不包括企业自报价、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国家或省级集采中选价;
(略)(略)价但尚未发生交易的价格也纳入采集范围。
(二)按照“价格联动采购申报要求”第2条第(2)
(略)的药品,中心将比对国家数据库对其价格信息逐一开展校验,
(略)成功的药品采购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三)
(略)时,
(略)过评、原研、参比制剂药品价格。
(略)时,
(略)原研、参比制剂药品价格。
(四)因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的,不符合医药价
(略)等惩戒措施的药品,暂不予以受理。
(五)相关企业应按要求如实填报材料,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出现瞒报、谎报、重复申报等现象,一经查实,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处理。
(六)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执行过程中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务咨询电话:
(略)(略)
技术支持电话:
(略)
(略)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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