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略)关于开展第
(略)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采购单位:
(略)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42号)工作的安排,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第九批国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4年3月30日零时起执行,
(略)(以下简称“
(略)”)将于新交易采购模块执行第九批国采药品采购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看约定采购量
中选企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采购方可在新交易采购模块的“集采中选比例管理”菜单查看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完成进度。
二、签订三方合同
各采购单位:
(略)
三、执行采购合同
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后,
(略)进行下单备货采购。
(略)的“约定规格量查看”菜单查询约定采购量与具体采购进度。
四、其他事项
(一)第九批国采中选药品在新交易采购模块按照“第九批国家集采(中选)”
(略)。
(二)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配送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药品中选企业应保证中选药品配送覆盖广东省内所有参加药品集团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等。特别是对偏
(略)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配送,加强配送调度,提高配送效率,在规定时间内足量保质供应。
(三)各单位:
(略)
联系电话:
(略)
特此通知。
附件:第九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目录(
(略)).pdf
(略)
(略)
2024年3月22日
普通附件:
第九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目录(
(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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