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鹭江宾馆一层东侧房屋整体招租
国有企业资产招租信息
(24)厦产公字第0314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
(略)公开交易。
标的名称:
(略)
(略)鹭江宾馆一层东侧房屋整体招租
信息披露起至日期
自2024年3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
竞价方式:
(略)
(略)络竞价,价高者得
登记截止时间
(略)工作时间内(
(略)公告为准)
办理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意向买受人应对转让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愿购买该交易标的的,请于登记期间(即“意向登记、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期间”)
(略)查阅相关资料、
(略)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略)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略)规定的材料,
(略)财务人员确认到账(
(略)网银上显示的交易时间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缴款凭证应注明报价人姓名或名称:
(略)
(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人尽量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
(略)
电话:
(略)(略)
服务投诉电话:
(略)
监督举报电话:
(略)传真:
(略)
(略)
2024年3月14日
资产招租信息公告
本招租方拟出租下列资产,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国资产〔2022〕361号)等规定,
(略)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招租已按厦国资产〔2022〕361号文的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并已向本企业职工进行公示,听取了职工意见。
2、上述内容及所提交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完整,无隐瞒或遗漏应披露信息,如有不实,我司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3、
(略)代为收取保证金并结算相关交易费用。中心对意向承租人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仅作表面的核对,
(略)基于意向承租人的保证将有关资料转达给招租方,招租方将自行对意向承租人的身份及其他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合同的签订或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行进行评估和判断。
4、本招租方保证各意向承租人均可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情况。在信息公告发布后不撤回上述标的,
(略)支付合同期租金底价的5%作为赔偿。
5、本次招租标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出租,本次招租行为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及批准程序。
本招租方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标的名称:
(略)
(略)鹭江宾馆一层东侧房屋整体招租
二、标的基本情况
详见《招租方案》
三
、
其
他
交
易
事
项
招租底价
详见《招租方案》
招租期限
6年
是否涉及优先权
□是☑否
保证金
详见《招租方案》
拟公告期限
10个工作日
(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是否允许联合竞买
□是☑否
竞价方式:
(略)
☑网络竞价,价高者得£拍卖,价高者得□其他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有效存续且信用良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含2014年1月1日);
(2)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人民币;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同一品牌门店数量达50家,且至少有一家门店经营面积达400㎡;
(4)2014年至2023年均正常纳税,且其中至少有2年获
(略)或年度纳税额达300万元。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向人不得报名竞租:
(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名单。
(2)
(略)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不良情形的。
(3)被列入
(略)国有企业承租信用体系负面名单。
(4)
(略)范围内成员企业有重大诉讼或纠纷、恶意违约、擅自转租等情形的。
(5)
(略)范围内成员企业有租金逾期半年以上或逾期金额超过50万元的法人。
(6)
(略)信用管理部门经评估列入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7)房产租赁用途不符合招租方设定条件。
若承租方隐瞒以上情形承租的,招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
租金价款外是否含有其他需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1、
(略)的产权交易佣金和交易鉴证费由承租方承担。
2、详见合同及方案
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的处置方式:
(略)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终止挂牌□其他
其他披露事项
鉴于鹭江宾馆目前处于加固修缮中,本标的租赁有效期暂定为2024年5月1日起至2030年4月30日,具体以租赁物移交之日为准。如因加固修缮工程导致租赁物无法于2024年5月1日前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的,则本标的租赁有效期、装修免租期、开业时间均予以相应顺延,承租方不得要求招租方承担任何责任。延期交付租赁物最晚不超过2024年12月1日,若超过2024年12月1日的,则本标的租赁合同可解除,招租方和承租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信息公告发布人:招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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