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
(略)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
(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略)“4.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不服,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的复议申请,经本机关按有关规定释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补正了有关授权委托手续。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请求撤
(略)市人民政府《
(略)“4.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这一批复是
(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应视
(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受案规定,本复议机关作
(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因
(略)本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没有法定管辖权限。若申请人
(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不服,可
(略)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依法向
(略)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
(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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