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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芗城区民政局漳州市芗城区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所属地区:福建 - 漳州 发布日期:2024-03-27
所属地区:福建 - 漳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2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略))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4月1日起提(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4年4月起按照当前最低工资标准的48%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941元/月((略)/年);按照《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号)实行差额补助或分档补助,同时适度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城市人均补助水平从最低工资标准的25%提高到28%,人均补助549元/月,农村人均补助水平从最低工资标准的21%提高到24%,人均补助471元/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12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120%、240%、320%确定。确保调标后的集中供养水平不下降,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略)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调整后分散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略),半护理每人每月(略),全护理每人每月(略);集中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略),半护理每人每月(略),全护理每人每月(略)
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和特困供养标准调整后增加的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其他按(略)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关规定保障。文件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民政部门要做好核查发放工作,有关调整工作要在2024年4月份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伙食标准,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和关爱服务,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坚决把党委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本文件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024年(略)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略)(略)民政(略)财政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024年(略)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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