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债转股实施方案
根据经
(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执行的《
(略)破产重整计划》
(略)破产重整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债转股实施方案如下:
一、债转股的债权人范围
1.
(略)债转股的债权人为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全体借贷类债权人。
2.未提裁确认的债权人若选择债转股,管理人有审定意见的则按其已审定的债权额为其预留股权份额。待其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按本方案具体实施。
3、其他类别债权若选择债转股,在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实施方案
鉴于前期大多数债权人同意以债权人代表代持股权的方式:
(略)
1.
(略)法的相关规定,代持股东暂定为七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债权人若选择自然人作为代持人,
(略)借贷类的债权人。债权人选出的代持人需在代持人数及金额上具有代表性。
2.前期已同意债转股并已选择代持人的债权人,其选择依然有效。
3.截止目前,未明确表示同意债转股或明确表示不同意债转股的债权人,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之前,到债务人(
(略))处填写清偿方式:
(略)
4.同意债转股并已选择代持人的债权人,若需要变更代持人,可在2024年4月15日之前在债务人(
(略))处重新书面选择代持人。
5.选择法人组织作为代持人的,由作出选择的债权人自行设立该法人组织。
(略)裁定确认的借贷类债权人。
(略)法的规定。
6.选择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将监督债务人对选择结果进行统计,对债转股比例进行核实。核实完成后将选择结果予以公示。
三、
(略)行使股东权利时所表达的意见代表其代持的所有债权人的意见。代持股东的议事规则,
(略)章程的规定。议事规则确定后,报管理人依法审核,最终确定。
四、七名代持人(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全部选出、确定代持份额并且确定代持议事规则后,由债务人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若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由全体股东以变更后的实际持股情况再次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所有变更手续由债务人负责办理。
二0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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