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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梁溪区卫生健康委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普通类)

所属地区:江苏 - 无锡 发布日期:2024-04-01
所属地区:江苏 - 无锡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0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为进一步加强(略))文件精神,(略)(略)卫生健康委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略)
一、招聘对象及岗位
本次招聘对象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4年毕业生或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招聘岗位及条件等见《2024(略)卫生健康委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略)
(略)站查询:
(略)(略)站((略).cn)
(略)(略)(略)站((略).cn)
(略)(略)站((略)
(略)(略)站((略)
考务信息等公示公告信息仅(略)查询考试成绩。涉及“(略)(略)”和“(略)(略)梁溪分部(略)(略)”的招聘岗位,(略)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二、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热爱岗位工作,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8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9日之间出生,以下类推),其中:具备博士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及以下;其他年龄放宽条件以岗位简介表(见附件1)中为准。
6、户籍不限。
7、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附件1,有其他条件的,以附件明确的条件为准),招聘岗位专业参考《江苏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2024年毕业生。
(2)因犯罪受刑事处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参加非法组织的人员。
(3)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略)
(4)国家和省另行规定限制应聘到事业单位:(略)
(5)(略)区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略)
三、有关说明
1、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学位),获得境外学历和学位的,(略)认证。
2、本次招聘对象中的“2024年毕业生”:指在2024年毕业并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仍无工作单位:(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2024年毕业生”身份报考:
(1)2024年国(境)内普通高校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如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后,直接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略)
(2)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略)
(3)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中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中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四、报名及审核
(一)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和方式:(略)
(1)招聘单位:(略)
(2)(略)络报名方式:(略)
注意:因本公告中的各招聘单位:(略)
2、报名材料
(1)报考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如实填写《2024(略)卫生健康委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略)
(2)2024年毕业生报名时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国(境)(略)学历认证。
(3)应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及年限的,需提供工作经历及年限证明材料;要求有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有专业方向的需提供专业方向证明。
(4)学历学位证书。
(5)有效二代身份证。
(6)其他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核
1、各招聘单位:(略)
2、对于国(境)外专业和专业参考目录内没有列出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审核意见。
3、资格审核过程中,如有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或行业资格准入条件的,取消其报名资格,已交纳报名考试费的予以退还。考试结束后,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其考试成绩视为无效,且不退还报名考试费。
4.资格复审材料
(1)2024年毕业生报名时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委培、定向、联办的2024年毕业生还需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略)
(2)2023年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生需提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2023年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略)
(3)其他人员需提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4)报考岗位要求提供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其中应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及年限的,需提供工作经历及年限证明材料;要求有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等相关资格材料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有专业方向的需提供专业方向证明。
(5)有效二代身份证。
(6)其他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三)缴费确认
笔试前,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需在收到初审合格通知后三天内缴纳笔试报名费100元/人(苏价费函〔2007〕146号);
面试前,应聘人员需在收到资格复审合格通知后三天内缴纳面试报名费100元(苏价费函〔2007〕146号)。
未按时交纳报名费的视为放弃报名。
(四)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考核时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略)一致。
2、通过资格审核的应聘人员应按公告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略)
3、报考人员资格未初审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4、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本公告里的一个岗位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二代身份证”且在有效期内)。
5、招聘岗位条件中的工作经历年限要求为实足年限。实足年限截止到报名之日。
6、应聘人员所填专业名称:(略)
7、应聘人员在填报信息时必须认真仔细阅读相关招考信息,确保提供的本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凡报考时提供不实信息、资料,被取消考试或录取聘用资格的,由本人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五)开考比例
开考比例为1:3。如果出现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情况,经区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报考被取消岗位的考生可以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岗位,补报名的时间另行通知。(略)站上公布。
五、考试组织
(一)考核内容
不指定辅导用书,考核内容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包括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主要测试应聘人员专业知识掌握情况,以及工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价值观及仪表举止等。
(二)考核方式:(略)
学历要求为研究生的招聘岗位,且通过资格审核完成报名人数≤招聘人数5倍,采取直接面试的考核方式:(略)
其他的岗位采取笔试+面试的考核方式:(略)
具体考试方式:(略)
(三)考试安排和总成绩计算办法
1、直接面试的考核方式:(略)
(1)面试时间:以公告通知为准。
(2)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进入体检程序。根据面试合格人员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如面试成绩相同人数超过岗位招聘人数的,将组织同分人员加试,并按加试成绩确定排名。(略)站查询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
2、笔试+面试的考核方式:(略)
(1)笔试时间: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合格线为60分。根据笔试成绩合格者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同分跟进)。在1︰3范围内的应聘人员,以及其他排名较前的人员,请在成绩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保持联系方式:(略)
(2)面试时间:以个人邮箱:(略)
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合格线为60分。参加面试的考生需在面试前缴纳100元面试费,未交费视同放弃。面试名单公布后不再递补面试人员。(略)站查询面试成绩。
(3)总成绩计算:考核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为先,若还同分则加试。(略)站查询最终考核成绩。
六、体检和考察
1、体检:根据应聘人员考核总成绩,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略)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2、考察: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按《(略)事业单位:(略)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弃等原因出现空缺时,按本岗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手续办理后,不再递补。
七、公示及聘用
1、根据考核、考察、体检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略)(略)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办理有关录取、聘用手续。
2、报考人员为在职人员的,应在招聘单位:(略)
3、拟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关系。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略)
八、诚信管理
应聘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录用过程中的非诚实守信行为,将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在事业单位:(略)
九、报名咨询
各单位:(略)
十、纪律与监督
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略)
附件:
1.附件1:2024(略)卫生健康委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略)
2.附件2:(略)(略)卫生健康委下属各招聘单位:(略)
3.附件3:2024(略)卫生健康委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略)
(略)(略)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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