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大力改
(略)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
(略)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
(略)域和时段:处于
(略)地段的,全年所有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略)
三、
(略)域和时段:除禁止
(略)域外
(略)内
(略)域为限制
(略)。在春节、元宵节期间(除夕夜<2024年2月9日>、农历正月初一<2024年2月10日>、初二<2024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十四<2024年2月23日>、十五<2024年2月24日>),除
(略)域外可以燃放爆竹,但禁止燃放烟花,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略)
五、对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
(略)
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市民投诉热线:12345;
市公安局:110;
市应急管理局:
(略);
市市场监管局:
(略);
市综合执法局:
(略);
州生态环境局兴仁分局:
(略)。
(略)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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