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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8起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所属地区:甘肃 - 张掖 发布日期:2024-04-03
所属地区:甘肃 - 张掖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0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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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药监局工作要求,扎实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行政处罚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2024年第一批8起药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略)卫生院张掖农场分院使用假药案
2023年11月,(略)(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略)卫生院张掖农场分院进行检查,发现该院使用工业氧代替医用氧供病人治疗。当事人在治疗中使用工业氧代替医用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定性为假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月,(略)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略)卫生院张掖农场分院处以没收未使用的工业氧1瓶半、没收违法所得(略),并处(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略)生产销售劣药韭菜子案
2023年9月,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西执法检查局根据(略):201101),经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月,甘肃省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略)处以没收劣药韭菜子29kg、没收违法所得(略),并处(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略)十八分店销售劣药案
2023年2月,(略)十八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经营的药品“枸橼酸喷托维林片”、“西咪替丁片”等6个品种超过有效期,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对药品拆零销售进行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6月,(略)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略)十八分店处以警告、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359片(粒),并处(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略)环县执业医师杨金文诊所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案
2023年10月,(略)(略)场监管局依法(略)执业医师杨金文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使用的31种药品及9种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12月,(略)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略)执业医师杨金文诊所处以没收过期药品31种231盒(支、瓶)、过期医疗器械9种72包(袋),并处(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嘉(略)艾康按摩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11月,(略)案件线索,对嘉(略)艾康按摩馆进行检查。发现该按摩馆经营的奇经穴位压力刺激贴、谷世喆牌砭贴(针灸贴)两种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该按摩馆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1月,嘉(略)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嘉(略)艾康按摩馆处以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奇经穴位压力刺激贴8盒、谷世喆牌砭贴(针灸贴)1盒,并处(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11月,(略)处以没收过期医疗器械3种16盒,并处(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略)(略)至尊丽人化妆品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2月,(略)市场监管局对(略)至尊丽人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无菌旋塞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3月,(略)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略)至尊丽人化妆品店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共2个品种91个(支),并处(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略)明达眼镜总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11月,(略)(略)(略)明达眼镜总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2月,(略)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略)明达眼镜总店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76盒,并处(略)罚款的行政处罚。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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