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略)8000吨/年炼油、化工助剂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8000吨/年炼油、化工助剂技改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三、建设单位:
(略)
四、建设内容: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本项目不新增用地,
(略)化工车间院(北
(略))内现有厂房,将原有4台陈旧复配罐更新为4台新型变频高效节能环保复配罐、将原有1台陈旧调和罐更新为1台新型变频高效节能调和罐;为满足企业自动化提升的要求,
(略),淘汰企业现有项目炼油助剂产品(活化剂、季盐、杀菌灭藻剂、柴油降凝剂、汽油抗氧防胶剂、焦化阻垢剂、消泡剂)的落后产能,新增催化裂化强化助剂、加氢阻垢剂、原油破乳剂等炼油助剂产品的生产,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8000吨炼油、化工助剂产能。实际建设过程中为满足生产需要,利用原有项目“300吨/年焦化消泡剂项目”储罐V407A/B作为调和罐V406的原料储罐。
五、验收范围:
(略)8000吨/年炼油、化工助剂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内容,以及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
六、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1、废水:本项目不新增职工,无新增生活污水,项目依托现有厂房,无新增建筑物,无新
(略)冲洗废水,现有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及初期雨水通过管线排入北
(略)(
(略)精制车间),通
(略)排口排入齐鲁石化供排水厂进行深化处理,排放浓度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略))中的标准表1中B级标准及齐鲁石化供排水厂接纳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用水全部进入产品,洗罐废水作为原料用水回用于生产,无法回用部分作为危废处理。
2、废气:搅拌工序、储存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沿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灌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沿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不再涉及固体粉料的使用,变更为相应的水溶液原料,不再产生颗粒物。集气罩未收集的VOCs、二甲苯无组织排放。
3、噪声:采取密闭、降噪、减振、隔声等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本项目无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垃圾产生。生产过程中增加的固废主要为废包装、洗罐废水、废活性炭。废包装厂家进行回收;洗罐废水、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
(略)
七、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项目建设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污染控制措施,根据检测结果,项目主要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固体废物亦得到妥善处置,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2024年4月09日—2024年5月09日(共20个工作日)
作者(133****5133,已修改1次),最新修改于
(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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