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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贸易业务、资产租赁情况专项审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所属地区:甘肃 - 兰州 发布日期:2024-04-12
所属地区:甘肃 - 兰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竞争性谈判
更新时间:2024/04/1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贸易业务、资产租赁情况专项审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时间:(略)来源:
贸易业务、资产租赁情况专项审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
贸易业务、资产租赁情况专项审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邮箱:(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1.(略):SSGH-GSKJ-24-01
2.项目名称:(略)
3.预算金额:¥18.00万元
4.最高限价:¥18.00万元
5.采购需求:
(一)贸易业务。严格对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甘国资发财监〔2023〕181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加强大宗商品贸易风险全面排查及加强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全面管控的通知》(甘国资发财监〔2022〕122号)、《(略)关于推进贸易业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审查相关企业贸易业务合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贸易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预警处理机制制定及落实情况,重点审查条文、审批流程等制度内容有无违反国资监管机构、(略)制度规定情形,
(2)贸易业务流程合规情况,重点审查2021年以来开展的贸易业务,有无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贸易,有无超经营范围开展贸易业务,有无违反“十不准”的情形。
(3)贸易业务内控情况,重点审查贸易业务开展前对产业政策、行业状况、市场供需、风险合规及拟开展贸易的业务模式、效益测算、资金平衡等是否开展评估;贸易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做好合同、运输、仓储、结算等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是否对贸易相对方的经营能力、资质、范围和资信等进行评估并进行跟踪调查。
(4)贸易业务收入核算情况,重点审查贸易业务总额法、净额法核算方式:(略)
(5)其他需审查的内容。
(二)资产租赁。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略)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审查相关企业资产租赁业务合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资产租赁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重点审查条文、审批流程等制度内容有无违反国资监管机构、(略)制度规定情形。
(2)资产租赁业务开展情况,重点审查资产租赁事项内部决策程序、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产特别是在租资产日常管理情况。
(3)资产租赁档案管理情况,重点审查租赁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档案资料是否完备。
(4)其他需审查的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45日历天内完成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通过采购人:(略)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提供资格承诺声明函,加盖本单位:(略)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略).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略)(略).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项目磋商。(评审以资格审查人员于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供应商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并加盖本单位:(略)
(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供应商应提供不分包承诺函并加盖本单位:(略)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及《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的规定和要求,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如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
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②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者不予认定。
③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说明:同时出现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供应商须具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②为本项目配备的审计人员均为本单位:(略)
注:磋商文件要求的证书、证件及证明文件,原件须装订到正本内;若原件不能装订到正本中的,供应商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编入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须确保在本次磋商活动中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若存在,供应商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获取:(略)
1.时间:(略)(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略)
3.方式:(略)
4.售价:0(元)。
四、磋商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4年04月2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略)
五、开启
1.时间:2024年04月2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发布公告的媒介:
(略)(https://(略))、(略)(略).cn/)、(略)官网((略))发布,其他媒体只能转载,并标清来源,不得擅自修改公告任意信息,否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略)站转载的内容及信息而导致供应商无法获取:(略)
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略)(略)信息公布栏,以便及时了解相关采购信息和补充信息。
2.质疑方式:(略)
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略)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磋商程序环节的质疑。
八、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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