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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通知意见》的公告

所属地区:贵州 - 铜仁 发布日期:2024-04-18
所属地区:贵州 - 铜仁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1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根据《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2133号)规定,为规(略)民办教育收费,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略)(略)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拟定了《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略)(略)发展和改革局 (略)(略)教育局 (略)(略)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28日,为期10日。有关单位:(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略)
电子邮箱:(略)
邮寄地址:(略)
(略)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8日
附件
关于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
为切实保障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3〕24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 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4〕2099号)、《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2133号)以及《(略))等规定,结(略)实际,现就规(略)民办教育收费行为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和民办幼儿园(含营利、非营利和普惠)收费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得收费。初次收费和调整收费标准登记需在每年2月或8月由民办机构(略)发展和改革局进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机构相关资质证明(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等)。
(二)民办机构办学成本情况。初次收费的,应提供办学成本核算表。调整收费标准的,需提供近三年收费收入、支出成本等详细情况汇总表及相关真实有效的票据,并附调整价格的理由说明。
二、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含营利、非营利和普惠)收费标准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年。民办学校(含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前,要提前一个学期召开学生家长座谈会议。广泛听取学生及家长意见,并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三、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致。民办幼儿园登记项目原则上与公办幼儿园一致。
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书本费、资料费、研学旅行费等费用。
五、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六、民办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出台政策后按照规定执行。
七、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略)站和学校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收费单位:(略)
八、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接受发改、市场监管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九、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必须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文件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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