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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2820240430005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所属地区:重庆 - 重庆 发布日期:2024-05-08
所属地区:重庆 - 重庆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答疑澄清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0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略)
投标保证金金额800,000元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人民币
评标办法CQZYGCZHPG[ZF]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略)
开标方式:(略)
资格审查方式:(略)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略)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略)城镇排水防涝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城区(略)域排水防涝工程、(略)病害整治工程、城区排水沟渠及检查井整治工程答疑及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略)城镇排水防涝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城区(略)域排水防涝工程、(略)病害整治工程、城区排水沟渠及检查井整治工程”有关答疑及补遗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提问1:招标文件“勾地承诺”中条款“若中标后(勾地单位:(略)
答:“勾地承诺”要求详见补遗2。
提问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参与竞(略)地块勾地承诺及承诺附件,得10分,未提供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此项不得分。”
1、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渝府办发〔2016〕258号文中均无“勾地”、“勾地承诺及承诺附件”的说法,请招标人:(略)
答:“勾地承诺及承诺附件”类似于“用地意向申请”。其具体要求详见补遗2。
2、如果是“用地意向申请”,为何在(略)地块的相关信息?请招标人:(略)
答:LP-M-9-2-3/02号地块的相关信息详见(略)(略)((略))(https://(略))土地及矿业权。
3、投标人向(略)地块用地意向申请?请提供联系人:(略)
答:LP-M-9-2-3/02号地块出让人:(略)(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系人:(略)
4、本项(略)政公用工程的施工,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实施毫无关系的“勾地承诺及承诺附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的:以“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请招标人:(略)
答:本项目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所有符合本项目招标资格要求的勾地企业皆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不存在“未招先定”。欢迎所有潜在投标人踊跃参与。
5、本次招标并未公开提供LP-M-9-2-3/02号地块的任何相关信息。请招标人:(略)
答:LP-M-9-2-3/02号地块相关信息详见(略)(略)((略))(https://(略))土地及矿业权。
提问3:按照《(略)》文件及其附件,明确了“投标总报价”原则上应“扣完为止”。
请问:招标人:(略)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略)房屋建(略)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本项目实际特点编制,由于本项目(略)(略)性、大面积技术升级和完善工程,且经过相关专家论证,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报价不作为主要竞争因素,需考量各潜在投标人综合实力。不存在“内定”单位:(略)
(二)补遗部分:
补遗1.因投标保证金帐户变更中,故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款投标保证金方式:(略)
补遗2.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二、技术部分(二)其他”中的内容更改为:
(二)其他
勾地承诺格式
承诺
(招标人:(略)
(略)(投标人名称:(略)
(勾地单位:(略)
附件1:勾地协议扫描件(勾地协议甲方(略)地块)。
附件2:勾地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凭证(以勾地协议的甲方出具的收取凭证为准)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补遗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0.4变更估价中的“(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更改为:“(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财政评审中的相同项目单价乘以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计算;(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财政评审中的类似项目单价乘以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计算;”。
补遗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4.2竣工结算审核内容更改为:
“14.2竣工结算审核
(略)竣工结算办法
(略)计量原则
按照第(略)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
(略)计价原则
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第(略)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子目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②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2)措施项目: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略)
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后可对按第(略)项约定执行。
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略))的规定进行结算。
(3)其他项目:
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略)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跟审单位:(略)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
3)总承包服务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所列总承包服务费乘以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4)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
①工程变更:按照第(略)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略)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略)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
②索赔:按照第(略)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略)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③现场签证:按照第(略)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略)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5)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
(6)规费:按《(略)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
(7)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略))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8)承包人报价固定费率的计算均不包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所计列的暂列金额、专业暂估价、材料及设备暂定价、安全文明施工费。”。

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略)

2024年5月8日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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