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
(略)
任务名称:
(略)
检查对象
检查比例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略)
检查时限
牵头部门
执行部门
备注
1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
企业事业单位:
(略)
1.重点监管对象:各县(市)区执法大队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支队(市本级)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024年底前
直属大队
各县(市)区执法大队、支队各科室(中心、大队)
2
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建设产生环境污染项目的单位:
(略)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024年底前
直属大队
各县(市)区执法大队、支队各科室(中心、大队)
对建设项目事中抽查同时要满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构建建设项目全链条环境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比例要求
3
对碳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碳排放单位:
(略)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024年底前
(略)
(略)(中心、大队)
对碳排放情况的抽查同时要满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2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比例要求。
4
水电站下泄流量执法检查
(略)的水电站
一般监管对象每季度按照水电站总数的10%随机抽取(
(略)(市)区每季度不少于1家)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024年底前
(略)
(略)(中心、大队)
5
对辐射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
(略)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核技术利用单位:
(略)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不满足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024年底前
应急科
(略)(中心、大队)
6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略)
3.含ODS的制冷设备、
(略)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略)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5%以上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024年底前
(略)
(略)、
(略)(市)区执法大队
跨部门联合抽查
7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销售企业
5%以上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024年底前
(略)
(略)、
(略)(市)区执法大队
跨部门联合抽查
8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5%以上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024年底前
(略)
(略)、
(略)(市)区执法大队
跨部门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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