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
(略)。
法定代表人:刘桂琦,局长。
2024年1月26日,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
(略)《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1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都市场监管〔2023〕第041211号;3、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
(略)信的方式:
(略)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与被投诉人涉及食品能量标签标注纠纷进行调解。
(略)购买了被投诉人生产的“虾味条”食品,发现产品标签上标注能量的数值为“2133kJ”,申请人通过GB28050中的计算公式得出能量应“2177kJ”,申请人认为该食品标签能量标注“2133kJ”与公式计算结果“2117kJ”严重不符,遂于2023年12月6日通过来信方式:
(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
(略)(
(略))生产的“某虾条味”食品营养成分表中能量2133千焦(KJ)与GB28050中公式计算结果严重不符。投诉举报请求为退款、赔偿、组织线上调解、查处、奖励、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12月6日签收。12月8日,
(略)组织调解,
(略)明确拒绝调解。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
(略)《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重新处理。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投诉举报书》复印件1份2页、某虾条味食品包装照片1份1页、购物小票复印件1份1页,挂号信信封复印件1份1页、
(略)查询记录复印件1份2页;
2.都市场监管〔2023〕第04121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都市场监管〔2023〕第04121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EMS邮政查询记录复印件各1份1页;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
(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略)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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