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公告日期:
(略)信息来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精神及广东省、
(略)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严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
(略)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重点
(一)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有组织犯罪;
(二)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有组织犯罪;
(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有组织犯罪;
(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渣土倾倒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有组织犯罪;
(五)在商
(略)、
(略)场、车站码头、旅
(略)等场所欺
(略)、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有组织犯罪;
(六)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催收非法债务的有组织犯罪;
(七)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经营“地下钱庄”的有组织犯罪;
(八)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有组织犯罪;
(九)境外黑社会入境违法犯罪、发展渗透,或在境外犯罪后潜
(略)的有组织犯罪人员;
(十)控制操纵、垄断经营废品收购、电信运营、黑煤气,控制代驾、出租车准入经营的有组织犯罪;
(十一)纠集社会人员插
(略)物业管理更换,进行圈地收费的有组织犯罪;
(十二)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强迫签订借款合同,以虚假转账、签空白合同、收取保证金等方式:
(略)
(十三)侵害学生或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拉拢、胁迫学生或未成年人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违法犯罪的有组织犯罪;
(十四)
(略)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有组织犯罪;
(十五)
(略)、投资项目,披上合法外衣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
(十六)
(略)边乞讨人员、流浪汉等非法敛财的有组织犯罪;
(十七)在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等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高额回扣、吃差价、克扣押金的有组织犯罪;
(十八)恶意插手医疗纠纷,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疗机构造成负面影响并从中牟利的有组织犯罪;
(十九)盘踞在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治安复杂场所从事违法犯罪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煽动群众或组织社会人员违法上访、闹事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一)采用恐吓、跟踪、拨打电话骚扰等“软暴力”方式:
(略)
(二十二)利用社交软件,采取裸聊方式:
(略)
(二十三)为有组织犯罪充当“
(略)”和“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二十四)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其它各类有组织犯罪。
二、
(略)八大行业领域整治重点
(一)
(略)络行业领域:
(略)络裸聊敲诈、
(略)贷、网络软暴力催收、恶意索赔、负面舆情敲诈、网络水军滋事、
(略)黑恶犯罪;
(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垄断
(略)场、非法营运、收取“保护费”、“过路费”等“
(略)霸”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程建设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房屋建
(略)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自然资源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沙霸”“矿霸”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金融放贷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非法放贷、暴力催收、恶意诉讼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教育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在校学生实施黑恶犯罪、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等重点问题,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
(七)市场流通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欺
(略)、强迫交易等
(略)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医疗卫生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欺诈、强迫交易、诱导消费、强制消费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加强对医疗美容等领域乱象整治。
三、
(略)扫黑除恶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
(略)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斗争,广辟线索来源,广泛收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
(略)”和“保护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深圳经
(略)平安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要求,结合
(略)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对举报“
(略)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重点”“
(略)八大行业领域整治重点”等方面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奖励。
(三)提倡实名举报,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五)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认定:
1.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2.对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3.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4.同一线索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给予奖励。
(六)举报可采用电话、邮件、信件、微信:
(略)
1.举报电话:
(略)扫黑除恶办
(略)7(接听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区公安分局
(略)0(接听时间为24小时);
2.举报邮箱:
(略)
3.来信地址:
(略)
4.微信:
(略)
(七)本办法
(略)负责解释。
(略)
2024年4月15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王智芬 |
![](/upload/replace/2024-07-05/20240705094441_NU8kbl.png) |
【联系电话】 |
18856926153 |
【客服微信】 |
192356539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