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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所属地区:贵州 - 遵义 发布日期:2024-05-23
所属地区:贵州 - 遵义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2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附件3
(略)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略)执法事项名称:(略)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略)(略)窗口
2取水许可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略)
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略)(略)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略)
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单位:(略)
5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略)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略)
6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略)(略)(略)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略)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略)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略)(略)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略)和行业的,建设单位:(略)
8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略)人民政府批准。(略)(略)窗口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行政许可《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略)
10利用堤顶、(略)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略)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略)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略)(略)窗口
11(略)审批行政许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略)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略)(略)窗口
12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行政许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略)(略)窗口
13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行政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略)
14(略)许可审批行政许可《(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略)(略)。水政水资源股、(略)窗口
15拆除、改动、迁(略)公共供水设施审核行政许可《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略)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略)
16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行政许可《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略)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略)
17水资源费征收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略)
18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略)(略)(略)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略)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水政水资源股
19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略)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略)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十(略)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水政水资源股
20水土保持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略)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略)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水政水资源股
2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检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五十(略)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四)组织、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五)建立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略)
22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略)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水资水资源股
23权限内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略)
2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略)、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略)
25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略)
26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审定行政确认《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第十五条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略)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略)
27水土流失危害事实鉴定行政确认《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21修正)第三十(略)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纳入水土保持规划,(略)络、开展动态监测,发挥监测工作在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略)络由省、市州、县(市、区)监测机构以及水土流失监测点组成。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对本(略)域内水土流失危害事实进行鉴定。水政水资源股
28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略)
29对河道整治、建设、保护管理先进单位:(略)
3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及水库降等、报废审核其他行政权力《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第二十七条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水库安全;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略)
3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验收其他行政权力《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略)
32水利建设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略)
3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水政水资源股
3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水政水资源股
35在建水库(水电站)在建工程汛期安全渡汛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略)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第二十四条:在建的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略)
36权限内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备案其他行政权力《贵州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略)
37城镇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其他行政权力《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的投入使用。水政水资源股
3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其他行政权力《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略)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略)
备注: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略)
(略)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公示).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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