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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乱石沟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竞争性发包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重庆 - 重庆 发布日期:2024-05-22
所属地区:重庆 - 重庆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2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
竞争性发包招标文件













招  标  人:(略)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略)

2024年5月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略)
2.工程地点:(略)
3.建设规模:乱石沟桥位(略)辖区,桥梁位于C732兴隆街至播种机段,桥梁建于1990年,(略)等级为等外级((略)),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汽车-15级。桥梁全长31.2m,桥面全宽6.0m。上部结构为2×10m的石砌拱,既有拱圈上部结构由20cm厚混凝土拱圈+40cm厚石拱圈组成,上套拱修建年限不详;既有下部结构砌石重力式桥台宽6m,砌石重力式桥墩宽6m,高3.65m,基础为明挖扩大基础,桥面铺装采用水泥混凝土铺装,桥面栏杆为石砌栏杆。(略)面宽度为:1.25m(人行道)+6.0m(车行道)+1.25m(人行道)=8.5m。
4.技术标准:
①.设计安全等级:二级;结构的重要性系数γ0=1.0;
②.设计荷载:汽车-15级;人群荷载:3.0KN/m2;维持原荷载等级。
③.通航等级:无通航;
4.环境类别:I类环境;
④.桥面全宽:
加固前:0.75m(人行道)+4.5m(车行道)+0.75m(人行道)=6.0m;
加固后:1.25m(人行道)+6.0m(车行道)+1.25m(人行道)=8.5m。
5.招标人:(略)
6.招标代理:(略)
二、竞争要求:
1.本项目按照《(略))等文件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承包人。
2.本项目招标范围为招标人:(略)
3.本项目实行清单计价,采用固定单价承包方式:(略)
3.1本项目由投标单位:(略)
4.2各种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材料(采、运、管)费,环境保护费、保险费(含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各种检测费、所需涉及的竣工、验收等所有资料费均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施工中场地内的清洁及产生的废渣、垃圾等的处理,由中标人全面负责,其数量及费用由投标人根据经验自行考虑列入投标报价,招标人:(略)
4.3本招标项目设招标总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75593.00元,需按照清单进行分项报价,各分项报价不得高于相应单价最高限价。注:(略)清单格式,(略)、名称:(略)
5.投标人应认真预算,合理报价,且报价涵盖本次发包的所有工程内容。
6.中标后应严格按照招标内容及规模进行施工。
7.本工程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
三、工期要求:
1.本项目工期为90日历天。
2.第一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完善相关手续5个工作日内签定合同并入场施工,并开始计算工期。如未能签订合同视为主动放弃,以中标候选人依序递补,但合同金额按第一中标人中标金额签定。
3.因发包方原因、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或不可抗力致工期顺延外,若工期每延误一天扣承包方工程款伍佰元整,累计递减工程款。
四、安全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中标人须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并做好相应的施工安全公告及警戒标识。施工过程中因安全问题产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五、质量要求:
(略)工程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六、投标费用: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略)
七、投标须知:
1.投标企(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提供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1.1(略)上投标方式:(略)
2.参与投标时应提交资格审查资料:(提交以下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
2.1法人代表参与投标的,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参与投标的,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按附件的规定格式)、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2.4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5拟派项目经理:(略)
2.6(略)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职称证书)。
2.7主要管理人员条件:持有效证件的施工员不少于一人,安全员不少于一人(安全员同时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质检员不少于一人、材料员不少于一人(提供岗位证书及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8信誉要求
(1)近3年以来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招标投标的处罚,或受到停止招标投标的处罚但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的;
(2)检察机关查询近3年以来无行贿犯罪不良记录。
投标人须提供书面承诺书(见招标文件格式的信誉声明)(如果投标人有上述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如投标人无上述行为则由投标人书面承诺)。投标人如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略)
2.9(略)外企业还需提交(略)市外企业(略)施工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2.10退款账户证明,(略),我们将未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无息打入该账户,(略)无法打入,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退款账户证明按附件的规定格式填写,只接受电脑打印。
3.应提交的投标报价资料:《投标报价函》、《投标报价清单》、《确认文书》等资料按附件的规定格式填写。
4.上述应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报价资料须每页加盖鲜章,然后扫描汇总为PDF文档格式,扫描件要求字迹、印章、公章等清晰可见。
5.投标过程中,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投标纪律,公正廉洁,不得作弊,不得“围标”、“串标”,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作废,取消投标资格;若已中标,取消中标资格。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逾期送达的;
2.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须知中规定提交资料不全的;
4.(略)、名称:(略)
5.投标文件及发送的扫描件未加盖公章或公章不清晰的;
6.抽查核验时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7.投标报价字迹模糊,涂改数字的,大写不规范的(注:本次招标只接受电脑打印的投标报价,不接受手工填写的投标报价。对手工填写的投标报价,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废标条件的。
九、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2.递交方式:(略)
3.退还方式:(略)
3.1无质疑、投诉、举报等情况:
(1)未进入中标结果公示的投标企业,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办理退款手续,全额无息退还至投标企业基本账户;
(2)中标结果公示中的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在第一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略)
(3)第一中标候选人交的投标保证金待与招标人:(略)
3.2出现质疑、投诉、举报等情况,须待受理的行政部门出具调查处理意见书后,根据处理意见退还。
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1公布报价后,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
4.2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益;
4.3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中标资格的;
4.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担保金
收到中标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按中标金额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价低于工程最高限价的85%,存在履约风险,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同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金,其金额为:(最高限价×85%-中标价)×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提交保证金、担保金应以中标单位:(略)
十一、评审小组的构成:
评审小组由招标人:(略)
十二、定标办法:
1.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有三家及以上投标人按时按规定参与投标的,方可进行资格审查。
3.资格审查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按流标处理。
4.流标后,该项目第二次招标,二次招标的投标单位:(略)
5.项目有效报价的确定:各分项报价小于或等于最高限价为项目有效报价。
6.经评审合格的最低报价为中标价。若中标价低于工程最高限价85%的,中标人除须向招标人:(略)
7.如遇投标报价数值相同的有效报价,则由招标人:(略)
8.中标总价为项目建设暂定合同价,最后结算价根据中标单价按实际验收工程量据实结算,最终结算以审计单位:(略)
9.依据投标报价选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二三名中标候选人并列的也按照抽选产生。递选中标人的中标价确定原则:递选中标人的中标价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价。递选的中标人仍需交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金(如有)。
10.当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益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投标承诺,而后续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均不愿按上诉中标价确定原则确定的中标价为其中标价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则组织二次招标。
11.若参与二次招标的投标单位:(略)
十二、领取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
1.中标结果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招标人:(略)
2.招标人:(略)
3.第一中标候选人未书面向招标人:(略)
4.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益: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略)列入不诚信企业予以通报;若给招标人:(略)
十三、结算方式:(略)
1.该工程为固定单价承包方式:(略)
2.须持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和完税证明进行结算。
十四、监督管理:
本次公开招标的全过程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十五、资料的获取:(略)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即日起(略)(略)(略).cn/)下载本项目发包公告、补遗、更正、限价通知。
2.本次投标截止时间前公布的所有相关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或者领取与否,招标人:(略)
十六、投标时间及地点:(略)
1.投标文件发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10:30分,发送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为开标开始的时间,投标人超过截止时间发送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2.开标地点:(略)
十七、投标咨询电话
1.招标人:(略)
2.咨询联系人:(略)
3.招标代理:(略)
4.咨询联系人:(略)
十八、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提示:“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四章第一节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略)合同
(略)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略)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略)(略)目:
(略)补遗书:指发出比选文件之后由比选人向已取得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略)重大设计变更:是指《(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略)公章:专指法定单位:(略)
(略)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略)发包人:
发包人:       。
地址:(略)
邮编:       。
(略)监理单位:(略)
监理单位:(略)
地址:(略)
邮编:       。
本项补充第(略)目:
(略)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略)工程和设备
(略)目细化为:
单位:(略)
(略)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略)权范围内的用地。
(略)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略)(略)目:
(略)分部工程:指在单位:(略)
(略)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略)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略)日期
(略)细化为: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月。
(略)其他
本项补充第(略)(略)目:
(略)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略)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略)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略)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略)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略)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略)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略)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比选申请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略)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略)
(略)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天签发修改图纸给承包人。
(略)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略)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略)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略)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略)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应对收到的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并在开始施工前,将发现的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作出决定。
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本条补充第1.13款:
1.13知识产权
(略)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略)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略)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略)
(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场地。
(2)分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分次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场地。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其他施工所需要条件的要求:   。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略):     ;
职   务:     ;
联系方式:(略)
联系地址:(略)
邮   编: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承包人、监理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支付担保的金额:       。
支付担保的时间:       。
支付担保的期限:       。
支付担保的退还时间:       。
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略)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所有变更,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下的索赔额;
(11)       。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2总监理工程师本款补充: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略):            ;
联系方式:(略)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
3.5商定或确定第(略)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本款补充第(略)项:
(略)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略)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本项补充: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手续。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
(5)按照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    套(含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7)       。
(略)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本项补充(略)(略)目:
(略)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略)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略)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1)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2)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
(3)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天内。
(略)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略)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略)、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略)(略)(略)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略)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比选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略)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
b.(略)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略)误差累加,(略),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略)
c.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d.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略)
e.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比选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略)
f.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g.       。
4.2履约担保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交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本款补充第(略)(略)项:
(略)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略)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承包人若采用现金提交履约担保的,允许使用符合《关于(略))要求的履约保函置换。
(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略),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比选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承包人应提供该纸质保函在(略)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略)
(3)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按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5)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次性退还,或按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分阶段退还,阶段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采用履约保函的,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内退还,或按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分阶段退还,阶段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
4.3分包不允许。
4.4联合体本款补充第(略)项:
(略)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5承包人项目经理:(略)
项目经理:(略)
姓   名:                       ;
(略):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略):     ;
(略):                   ;
(略):        ;
联系方式:(略)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略)
关于项目经理:(略)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与项目经理:(略)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略)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略)项:
(略)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总工:
姓   名:                       ;
(略):                   ;
职称等级:      ;
专   业:      ;
(略):          ;
联系方式:(略)
关于项目总工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总工的考勤。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项目总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总工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总工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总工。
本款补充的(略)
(略)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略)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略)
本款补充第(略)项、第(略)项:
(略)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略)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不履职的项目经理:(略)
若项目经理:(略)
(1)死亡;
(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略)
(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
(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
(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
(略)撤换承包人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按比选人比选文件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人员配备下:              。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的,参照《(略)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第(略)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第(略)项细化为: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略)项细化为:
(略)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略)项:
(略)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4.12款、第4.13款:
4.12比选申请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比选申请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略)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补充第(略)
(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结算时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比选文件规定审核的数量和合同约定价格价格计算。
(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略)
(3)承包人选择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满足下列条件:
a.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b.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略)项补充: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或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略)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补充第(略)项:
(略)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承包人按施工规范和检测规范对一切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承包人有权退回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并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本条补充第5.5款、第5.6款
5.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5.6样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略)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略)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略)项(1)目的规定办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款补充: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略)
施工设备名称:(略)
(略)及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略)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略)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7.2(略)本款补充第(略)项:
(略)(略)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            。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略)穿越场内的除外)。
关于发包人(略)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7.3场外交通本款补充第(略)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略)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8、测量放线8.1(略)(略)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中标通知之后    天之内。
(略)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后    天之内。
8.4(略)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略)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本款补充第(略)项、第(略)
(略)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有:                  ,其余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略)发包人安全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略)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名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略)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安全生产费用按相关规定计取。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略))执行,如有新的管理办法,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执行。若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本款补充第(略)项~第(略)项:
(略)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略)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略)
(略)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略)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第(略)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略)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饮用水源(略)的环保措施,若由于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环境破坏或水土流失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略)(略)项:
(略)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略)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略)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略)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略)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略)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略)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略)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略)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略),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9.5事故处理本款补充:
发生事故时,承包人应优先办理保险索赔。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合理使用期间、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发包人承担责任和损失的,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对其分包人进行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对分包人瞒报、漏报、谎报、迟报等负责。
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略)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本条补充第10.3款、第10.4款:
10.3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比选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第(略)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略)(略)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且(略)的;
(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略)的;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且该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略)的;
(4)变更未及时审批,(略)的;
(5)(略)的;
(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停建、缓建的;
(7)因征地拆迁、群众阻工等情形的;
(8)约定的其他情形:              。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完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略)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略)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       元/天。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       %签约合同价。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略)
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为       ,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   元/天。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       %签约合同价。
本条补充第11.7款: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由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略)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补充: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12.1款〔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及第21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略)项〔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本条补充第12.6款、第12.7款
12.6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7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第(略)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略)项、第(略)项:
(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略)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略)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略)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略)(略)项:
(略)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略)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略)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略)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略)
(略)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略)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略)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略)
(略)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略)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略)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第(略)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3.7款
13.7质量评定(略)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单元工程质量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为确保本工程质量而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含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不合格工程控制管理办法、工程事故应急和处理预案、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等。
(略)工程合格标准为:       ;优良标准为: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14、试验和检验14.3现场工艺试验本款补充第(略)项、第(略)
(略)若因承包人取样、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略)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本条补充第14.4款: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变更的范围、内容及变更程序按照《(略))文件执行。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略)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本款补充第(略)项:
(略)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
15.6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
(略)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略)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略)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5.8暂估价第(略)项细化为: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略)
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确定。
16、价格调整不调整
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略)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略)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承包人应于当月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9)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跟审单位:(略)
(10)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完(竣)工图和第(略)项〔计量方法〕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略)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略)
总价子目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用、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6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略)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比选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除本合同第15条(变更)约定的价格调整外,其余不作调整。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并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从而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17.2预付款按付款方式:(略)
17.3工程进度付款(略)付款周期
本项补充: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
(略)进度款申请单
本项补充第(略)目、第(略)
(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5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变更金额;
(3)根据第17.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7.4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23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索赔金额;
(6)根据第16条〔价格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9)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和(或)奖励;
(10)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略)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第(略)项〔单价子目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子目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月计量后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的计量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略)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完整资料后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监理人、跟审单位:(略)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2)工程款支付:
1.该工程为固定单价承包方式:(略)
2.须持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和完税证明进行结算。
本款补充第(略)项:
(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下列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下列条款的约定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发包人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将合同价款支付至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7.4质量保证金第(略)项、第(略)项细化为:
(略)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略)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略)
保证金金额为:完工结算总价的3%,提交时间: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略)
(1)质量保证金保函
1)缴纳形式:质量保证金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略),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质量保证金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比选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质量保证金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质量保证金保函为纸质保函的,承包人应提供该纸质保函在(略)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略)
(2)现金、支票、转账形式;
(3)其他方式:(略)
(略)在第(略)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1)质量保证金保函:在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14天内退还。
(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是否支付利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略)
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年  月公布的  年期(略)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②不采用。
本款补充第(略)项:
(略)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担保相应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17.5交工结算(略)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监理人或发包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交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28天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交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交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交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变更增减金额;
(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
(4)价格调整;
(5)索赔增减金额;
(6)奖励、罚金及违约金;
(7)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8)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9)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0)      。
(略)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略)(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最终结清(略)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略)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略)(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本款补充第(略)项:
(略)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完工结算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完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会同审计单位:(略)
(1)承包人具备报送条件但逾期未报送完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完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审计单位:(略)
发包人应在完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28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完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略)
18、竣工验收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       。
18.3验收第(略)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略)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略)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略)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5施工期运行第(略)项细化为:
单位:(略)
如单位:(略)
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18.6试运行第(略)项细化为: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
本条补充第18.9款:
18.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第(略)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略)
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略)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略)(略)(略)
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第三者责任险第(略)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万元)保险费率       ‰。
20.5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略)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略)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略)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略)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第(略)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略)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本项补充:
(6)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7)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共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8)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略)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略)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略)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略)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1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12)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略)
(1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略)
(1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6)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
(17)项目经理:(略)
1)项目经理:(略)
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3)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略)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略)
6)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略)
7)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
(18)项目总工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2)承包人未提交项目总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总工的;
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总工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
(19)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未提交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4)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
5)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
(20)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对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时发现承包人未按比选文件要求填报工程量清单的,发包人按比选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21)       。
(略)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略)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略)(略)(略)
(5)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略)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5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      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6)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
(7)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
(8)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
(9)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
(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略)
(1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0.5~2)%支付违约金。
(12)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5~10)%支付违约金。
(13)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500~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4)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
(15)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5000~50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
(16)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0.5‰~4‰/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
(17)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略)
(18)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略)
(1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0.5~1)‰支付违约金。
(2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略)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21)发生第(略)条(17)、(略)条(18)、(略)条(19)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项目经理:(略)
2)主要项目总工违约承担方式:(略)
3)主要施工管理人违约承担方式:(略)
(22)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略)条(1)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或用于补足履约担保被提起后的补足金额。
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纠正违约行为的费用或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本项补充:
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28天的;
(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56天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
(5)发生第25.1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
(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7)发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
(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
(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10)合同约定其他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
(略)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本项补充: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17.6款结算审定方式:(略)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略)
22.2发包人违约(略)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补充: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6)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款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合同约定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
(8)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9)根据第(略)条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并由此产生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
(10)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11)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
(1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低价风险担保的;
(14)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或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1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6)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
(17)其他:       。
(略)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略)(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略)(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略)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本款补充(略)
(略)其他: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
(2)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
(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
(5)根据第(略)项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
(6)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支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付未付金额×中国人民银行   年 月公布的    年期(略)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逾期天数超过56天的,超过部分天数按上述利率的两倍计算并支付违约金。
(7)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自行实施或转由他人实施被取消的合同工作内容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支付合理利润。
(8)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略)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10)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
(1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
(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
(1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退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退未退担保金额×中国人民银行   年   月公布的   年期(略)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
(14)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应及时予以退还,若不当提取超过28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不当提取的担保金额×中国人民银行   年   月公布的   年期(略)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
(1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6)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17)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略)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8)其他:       。
发包人发生除第(略)项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本款补充第(略)项:
(略)除上述(略)(略)规定的情形外,任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其已放弃索赔权,无权再就该索赔事项提出任何索赔。
23.4发包人的索赔本款补充第(略)项:
(略)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承包人,经监理人三次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处理。
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略)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略)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24.3争议评审第(略)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4款、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略)
24.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5、补充条款25.1退出机制(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
(3)       。
(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第(略)项约定执行:
(1)因发包人征地、拆迁、补偿、审批手续等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超过90天的。
(2)       。
25.2低价风险担保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按招标文件执行;
(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按招标文件执行;
(4)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合同履行期间允许承包人用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进行置换;采用银行保函的,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采用分段退还的,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及方式:(略)
(5)低价风险担保的扣减:
①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以其投标时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低于同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由拒绝材料采购,或因其自身其他原因导致工程窝工或停工等,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拒绝承担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③承包人因(略)项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低价风险担保将全额扣除;
④因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情形:       。
25.3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约定: /    。
25.4       。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以下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略)
2.工程地点:(略)
3.(略):                      。
4.资金来源:                               。
5.工程内容:                               。
6.工程承包范围:                   。
二、合同工期
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交工日期:年月日,实际交工日期以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交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3.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略)
承包人比选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略)
姓名:                             ,
(略)码:                             ,
(略):                             。
承包人比选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总工:
姓名:                             ,
(略)码:                             。
   证书名称:(略)
六、合同文件构成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比选申请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略)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略)
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
3.       。
十三、合同份数
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双方各持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略):                                

承包人:                                    (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略)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略)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参与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略)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略)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略)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略)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略)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略)

发包人:(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略)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为在        (项目名称:(略)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略)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略)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员工发生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略)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略)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指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起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如有)

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略):          
申请人:
 地址:(略)
受益人:
 地址:(略)
开立人:
 地址:(略)

             (受益人名称:(略)
鉴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以下简称“受益人”)的        (项目名称:(略)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比选文件和比选申请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未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比选文件和比选申请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付款通知中应声明不存在比选文件约定、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略)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附件五质量保证金保函(如有)

工程质量保函示范文本

             (发包人名称:(略)
鉴于               (发包人名称:(略)
一、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担保有效期为以下第             种:
(1)本担保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2)                                            。
三、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担保人:                           (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六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发包人名称:(略)
鉴于              (发包人名称:(略)
一、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担保有效期为以下第     种:
(1)本担保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2)本担保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三、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四、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函部分
(1)投标报价函
(2)投标报价清单
(3)确认文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5)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缴纳的银行回单复印件
2、资格审查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投标人基本情况
(3)派驻本工程人员配备情况表
(4)信誉声明
(5)外地入渝机构要求
(6)退款账户证明












1、投标函部分 


(略)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



投标文件

投标函部分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1)投标报价函
(2)投标报价清单
(3)确认文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5)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缴纳的银行回单复印件


(1)投标报价函

(略)人民政府: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略)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投标总报价人民币      元进行投标报价,工期为90日历天,竣工前7天向招标人:(略)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招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规定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按照投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在招标公告及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声明,递交的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5.                   (其他补充说明,有的填具体内容,没有填无)。

投标单位:(略)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单位:(略)
单位:(略)
单位:(略)
邮政编码:                                         

2024年  月  日





(2)投标报价清单
(略)工程量清单)






















(3)确认文书

(略)人民政府:
我单位:(略)
(略),一旦发现、(略)有转包挂靠行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或违约金。










       投标单位:(略)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4年  月  日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略)

单位:(略)

地址:(略)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略)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略)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略)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略)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略)码:                 
    年  月  日














(5)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缴纳的银行回单复印件


2、资格审查材料 


(略)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



投标文件

资格审查材料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投标人基本情况
(3)派驻本工程人员配备情况表
(4)信誉声明
(5)外地入渝机构要求
(6)退款账户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略)

单位:(略)

地址:(略)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略)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略)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略)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略)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略)码:                 
    年  月  日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略)
注册地址:(略)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略)
联系人:(略)
电话
传真
(略)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注册建造师
(略)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略)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应附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外地企业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入渝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3)派驻工程人员配备情况表

派驻本项目的总人数为    人。具体如下:
(略)
姓名
拟派岗位(职务)
学历
执业资格
职称
所学专业
1
2
3
4
5
6



注:按招标文件“七、投标须知”附相应人员证书复印件









(4)信誉声明致招标人:(略)

(略)参与(略)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投标现声明如下:
(1)近3年以来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招标投标的处罚,或受到停止招标投标的处罚但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的;
(2)近3年以来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无不良记录。
我单位:(略)






投 标 人:                (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5)外地入渝机构要求(如果有)注:提交有效的入渝登记备案证(或有效的入渝证明材料)、已备案在渝分支机构人员名单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略)




















(6)退款账户证明

若本人未能中标,自愿将所缴投标保证金打入我提供以下账户内:

开户行:                           

(略):                           

开户名:                           

注:只填写投标单位:(略)



投标人:                 (盖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略)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略)码:               

     年   月   日


1
附件下载:
1.0-图纸(略)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咨询审查后(1).pdf(清单定)(略)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2)(1).xlsx
1.0-图纸(略)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咨询审查后(1).pdf(清单定)(略)桥危桥改造整治工程(2)(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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