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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采购意向

所属地区:宁夏 - 石嘴山 发布日期:2024-05-27
所属地区:宁夏 - 石嘴山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标前公示
更新时间:2024/05/2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一、采购标段
(略):2024NCZ(SZS)000684项目名称:(略)
分包名称:(略)
采购方式:(略)
报价方式:(略)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否
发起异议任何供应商、单位:(略)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略)
1.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略)(略).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略).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否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略)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略)参与投标,(略)投标的,(略)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同一保险主体,(略)参与投标;
3投标人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
采购标的交付地点:(略)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略)
四、技术要求
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
标的清单(服务类)
(略)品目名称:(略)
1C(略)-其他保险服务石(略)(略)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保险方案项目内容投保人石(略)(略)被保险人石(略)(略)1、责任限额:(一)(略):累计责任限额:350万元;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2万元;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20万元。(二)附加险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条款每次事故费用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每人责任限额:5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2、保险责任(一)主险1、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略)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2)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2、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患者在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并导致其死亡或残疾。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或经宁夏回族(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3、发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4、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规定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二)附加险: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因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情形,致使患方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费用损失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发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伤害,造成其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3、免赔额:(一)主险:无(二)附加险: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无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医疗费用免赔率10%,其他无免赔。4、保险期间:共12个月,自2024年06月08日零时起至2025年06月07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5、承保基础:期内索赔制6、追溯期:共36个月,自2021年06月08日0时起至2024年06月07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7、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略)法律)8、特别约定:1、赔偿处理规则特别约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司法诉讼、行政调解和其他。(1)保险人同意认可并严格执行在宁夏回族(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的调解协议;(2)保险人给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每年5次的医患自行和解处理医疗纠纷的权限,每次医患自行和解限额为(略),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后签订医患自行和解协议书,(略)认可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和解协议金额大于(略),则需按宁夏回族(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医疗纠纷调解流程进行医学评鉴及责任认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3)(略)认可医疗纠纷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结果,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行政调解途径进行处理的,其处理流程参照人民调解流程进行处理;(4)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折医疗费(含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进行抢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②造成患者残疾的,除应赔偿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③造成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规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患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④对患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残疾赔偿金参照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5)乙方同意甲方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尸检费)由乙方承担并先行垫付;(6)甲方发生赔偿金额在人民币(略)以下(含(略))的赔案,保险经纪人负责组建的医调委人民调解员有权自主主导医疗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乙方审核确认后,可根据调解结果进行赔偿。2、投保医务人员变更特别约定特此明确医务人员投保名单作为计算保费过程中统计人数的依据。医务人员变更的,投保人应在当季度内申报变更医务人员。投保人按约定在当季度内申报的,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同意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需投保人提供医务人员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医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并交纳或退还对应保险费。投保人超过当季度仍未向保险人申报的以及投保时未计入医务人员投保名单的,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人员数投保比例进行赔付,赔付比例=投保名单人数/院内实际在册执业人数*100%,赔付比例不超过100%。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特别会诊费用保障特别约定特此明确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合同所指特别会诊费用仅为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以被保险人名义外请医务人员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会诊费用。5、责任限额特别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所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特别会诊费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费用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外计算。6、法律依据特别约定若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修订、废止或被其他法律所替代的,则合同依据的法律基础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9、效力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效力高于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的效力高于主险条款。三、(略),根据我院基本情况和总保费预算,分别进行自主报价。四、(略)为我院的保险经纪人,为我院提供协助投保、协助索赔、医疗纠纷风险防范与处置服务,(略)收取经纪佣金并负责宁夏回族(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营,经纪佣金为保单保费(含税)的22.64%或保单保费(不含税)的24%。五、理赔服务1、(略)出具的《医疗责任保险赔款支付通知书》及按照协议约定收集的索赔材料后,按照以下时限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第三者支付赔款。赔款金额赔付时效赔款金额≤RMB(略)3个工作日内支付RMB(略)<赔款金额≤RMB(略)5个工作日内支付RMB(略)<赔款金额10个工作日内支付2、应安排理赔专职人员受理并按上述时效要求处理案件,服务团队中明确项目理赔负责人及专职理赔人员。(略).00标的1-其他保险服务:保险方案项目内容投保人石(略)(略)被保险人石(略)(略)1、责任限额:(一)(略):累计责任限额:350万元;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2万元;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20万元。(二)附加险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条款每次事故费用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每人责任限额:5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2、保险责任(一)主险1、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略)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2)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2、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患者在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并导致其死亡或残疾。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或经宁夏回族(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3、发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4、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规定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二)附加险: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因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情形,致使患方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费用损失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发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伤害,造成其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3、免赔额:(一)主险:无(二)附加险: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无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医疗费用免赔率10%,其他无免赔。4、保险期间:共12个月,自2024年06月08日零时起至2025年06月07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5、承保基础:期内索赔制6、追溯期:共36个月,自2021年06月08日0时起至2024年06月07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7、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略)法律)8、特别约定:1、赔偿处理规则特别约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司法诉讼、行政调解和其他。(1)保险人同意认可并严格执行在宁夏回族(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的调解协议;(2)保险人给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每年5次的医患自行和解处理医疗纠纷的权限,每次医患自行和解限额为(略),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后签订医患自行和解协议书,(略)认可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和解协议金额大于(略),则需按宁夏回族(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医疗纠纷调解流程进行医学评鉴及责任认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3)(略)认可医疗纠纷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结果,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行政调解途径进行处理的,其处理流程参照人民调解流程进行处理;(4)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折医疗费(含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进行抢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②造成患者残疾的,除应赔偿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③造成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规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患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④对患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残疾赔偿金参照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5)乙方同意甲方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尸检费)由乙方承担并先行垫付;(6)甲方发生赔偿金额在人民币(略)以下(含(略))的赔案,保险经纪人负责组建的医调委人民调解员有权自主主导医疗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乙方审核确认后,可根据调解结果进行赔偿。2、投保医务人员变更特别约定特此明确医务人员投保名单作为计算保费过程中统计人数的依据。医务人员变更的,投保人应在当季度内申报变更医务人员。投保人按约定在当季度内申报的,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同意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需投保人提供医务人员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医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并交纳或退还对应保险费。投保人超过当季度仍未向保险人申报的以及投保时未计入医务人员投保名单的,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人员数投保比例进行赔付,赔付比例=投保名单人数/院内实际在册执业人数*100%,赔付比例不超过100%。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特别会诊费用保障特别约定特此明确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合同所指特别会诊费用仅为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以被保险人名义外请医务人员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会诊费用。5、责任限额特别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所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特别会诊费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费用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外计算。6、法律依据特别约定若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修订、废止或被其他法律所替代的,则合同依据的法律基础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9、效力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效力高于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的效力高于主险条款。三、(略),根据我院基本情况和总保费预算,分别进行自主报价。四、(略)为我院的保险经纪人,为我院提供协助投保、协助索赔、医疗纠纷风险防范与处置服务,(略)收取经纪佣金并负责宁夏回族(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营,经纪佣金为保单保费(含税)的22.64%或保单保费(不含税)的24%。五、理赔服务1、(略)出具的《医疗责任保险赔款支付通知书》及按照协议约定收集的索赔材料后,按照以下时限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第三者支付赔款。赔款金额赔付时效赔款金额≤RMB(略)3个工作日内支付RMB(略)<赔款金额≤RMB(略)5个工作日内支付RMB(略)<赔款金额10个工作日内支付2、应安排理赔专职人员受理并按上述时效要求处理案件,服务团队中明确项目理赔负责人及专职理赔人员。1年
标的1-其他保险服务:保险方案项目内容投保人石(略)(略)被保险人石(略)(略)1、责任限额:(一)(略):累计责任限额:350万元;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2万元;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20万元。(二)附加险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条款每次事故费用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每人责任限额:5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2、保险责任(一)主险1、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略)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2)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2、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患者在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并导致其死亡或残疾。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或经宁夏回族(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3、发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4、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规定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二)附加险: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因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情形,致使患方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费用损失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发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伤害,造成其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3、免赔额:(一)主险:无(二)附加险: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无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医疗费用免赔率10%,其他无免赔。4、保险期间:共12个月,自2024年06月08日零时起至2025年06月07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5、承保基础:期内索赔制6、追溯期:共36个月,自2021年06月08日0时起至2024年06月07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7、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略)法律)8、特别约定:1、赔偿处理规则特别约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司法诉讼、行政调解和其他。(1)保险人同意认可并严格执行在宁夏回族(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的调解协议;(2)保险人给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每年5次的医患自行和解处理医疗纠纷的权限,每次医患自行和解限额为(略),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后签订医患自行和解协议书,(略)认可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和解协议金额大于(略),则需按宁夏回族(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医疗纠纷调解流程进行医学评鉴及责任认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3)(略)认可医疗纠纷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结果,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行政调解途径进行处理的,其处理流程参照人民调解流程进行处理;(4)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折医疗费(含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进行抢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②造成患者残疾的,除应赔偿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③造成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规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患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④对患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残疾赔偿金参照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5)乙方同意甲方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尸检费)由乙方承担并先行垫付;(6)甲方发生赔偿金额在人民币(略)以下(含(略))的赔案,保险经纪人负责组建的医调委人民调解员有权自主主导医疗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乙方审核确认后,可根据调解结果进行赔偿。2、投保医务人员变更特别约定特此明确医务人员投保名单作为计算保费过程中统计人数的依据。医务人员变更的,投保人应在当季度内申报变更医务人员。投保人按约定在当季度内申报的,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同意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需投保人提供医务人员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医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并交纳或退还对应保险费。投保人超过当季度仍未向保险人申报的以及投保时未计入医务人员投保名单的,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人员数投保比例进行赔付,赔付比例=投保名单人数/院内实际在册执业人数*100%,赔付比例不超过100%。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特别会诊费用保障特别约定特此明确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合同所指特别会诊费用仅为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以被保险人名义外请医务人员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会诊费用。5、责任限额特别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所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特别会诊费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费用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外计算。6、法律依据特别约定若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修订、废止或被其他法律所替代的,则合同依据的法律基础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9、效力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效力高于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的效力高于主险条款。三、(略),根据我院基本情况和总保费预算,分别进行自主报价。四、(略)为我院的保险经纪人,为我院提供协助投保、协助索赔、医疗纠纷风险防范与处置服务,(略)收取经纪佣金并负责宁夏回族(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营,经纪佣金为保单保费(含税)的22.64%或保单保费(不含税)的24%。五、理赔服务1、(略)出具的《医疗责任保险赔款支付通知书》及按照协议约定收集的索赔材料后,按照以下时限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第三者支付赔款。赔款金额赔付时效赔款金额≤RMB(略)3个工作日内支付RMB(略)<赔款金额≤RMB(略)5个工作日内支付RMB(略)<赔款金额10个工作日内支付2、应安排理赔专职人员受理并按上述时效要求处理案件,服务团队中明确项目理赔负责人及专职理赔人员。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附件
附件1石(略)(略)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doc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
服务类
服务内容
履约保证金
甲方责任
乙方责任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保密
服务期限
争议解决
验收标准(附验收方案)(验收方案附件):验收.docx
服务地点:(略)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略)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评审细则类别:服务类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略)评审项目权重分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20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权重分值。(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对于高于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投标报价不予接受,视为无效投标。
2技术标响应情况15投标人的服务响应切合招标文件要求、合理、准确、描述清晰完整,具有针对性,完全满足服务需求的得10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服务响应有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服务需求的,每有一项加1分,加至标准分为止;投标人服务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服务需求的,每有一项减2分,减完为止。
3服务方案20针对本项目制定服务方案,根据方案进行综合评分:1、承保服务:提供完善的承保服务,并由专人团队服务;根据承保方的需要设置承保方式:(略)
4商务响应情况5投标人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等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为无效标书。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得5分。
5类似业绩10投标人近三年内(2021年5月1日起至开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与本项目有关的服务类似业绩,有一项得2分,满分10分。注:投标文件中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要求提供,则不得分。
6服务承诺91、服务承诺(1)服务承诺内容描述全面具体,服务体系完善,问题解决方案全面具体、针对性强,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及时,人员安排合理,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7分;(2)服务承诺内容描述全面具体,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及时,人员安排合理,但问题解决方案不够全面,针对性一般得5分;(3)服务承诺内容描述内容不完整,有服务体系,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及时,但问题解决方案不够全面,无针对性,人员安排不合理得3分;(4)服务承诺内容过于简单,无针对性,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不及时得1分;(5)服务承诺不合理,没有制定与采购需求相关的措施,无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或不提供的不得分。2、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实质性的可行性增值服务方案,每提供一条得1分,最多得2分,否则不得分。
7偿付能力5(1)最近连续三年((略)年)或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200%的得5分;(2)最近连续三年((略)年)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150%的得4分;(3)最近连续三年((略)年)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100%的得3分;(4)最近连续二年((略)年)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100%的得2分;(5)最近一年(2023年)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100%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按照孰高原则,在以上条件中仅取1项得分,不重复得分。(偿付能力充足率以投标人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略)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为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并将偿付能力充足率显著标注,否则不予计分;(略)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准)
8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8(1)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当,非常细致、全面,履约能力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得8分;(2)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有相关的保证措施,但缺乏相关证明的得6分;(3)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保证措施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的得4分;(4)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得2分。(5)未提供不得分。
9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8(1)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当,非常细致、全面,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了完善的应急预案的得8分;(2)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有相关的保证措施,但缺乏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的得6分;(3)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保证措施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缺少应急预案的得4分;(4)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得2分。(5)未提供不得分。
合计:100
发起异议任何供应商、单位:(略)
附件1石(略)(略)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doc验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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