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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挥霍公款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所属地区:云南 发布日期:2024-05-30
所属地区:云南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3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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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挥霍公款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1.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违规公款赠送、发放礼品。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关规定”,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等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用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有的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有的虚列开支套取公款用以购买赠送礼品;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略)
2.违规自定薪酬、滥发财物。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多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参与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但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员不受追究。
3.公款旅游。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公款旅游的四种情形: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略)
党员干部公款旅游,除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外,对于违规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受处分党员干部个人负担。
4.违规接待、借接待之机大吃大喝。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等对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略)
5.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
《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上述规定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略)
6.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
《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包括三种情形: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略)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是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关于会议活动管理的具体规定。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略),是指中央明令禁止作为开会地点:(略)
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五种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情形:决定或者批准兴建、(略)(略)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是指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具体规定所明确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建筑设备等标准。“用公款包租”,指用公款将宾馆、饭店或者其他场所的一个或者多个房间租下来,在一段时间内专由一方使用;“占用”,指无偿使用或者支付明显(略)场价格的费用;“供个人使用”,既包括供个人办公使用,也包括供个人住宿使用等。
来源:清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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