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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儿童乐园无动力乐园经营权转让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发布日期:2024-03-20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2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首页交易信息资产交易交易公告森林公园儿童乐园无动力乐园经营权转让
信息时间:(略)围观数:信息分享:
交易公告补充变更公告候选人公示结果公告合同及履约森林公园儿童乐园无动力乐园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略)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无动力乐园经营权转让
(略)
2024BTBCJ00236
转让方
(略)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3月20日9:00始至2024年4月8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4月9日9:00至10:00止。
交易监督部门
(略)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略)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无动力乐园经营权
6
31.3602
3.1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儿童乐园西侧(面积18666.76平方,其中空地约11333.39平方,水域约7333.37平方),(略)域范围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场地无房产证,无土地证。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转让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受让方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受让方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转让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3.标的场地无独立水电,需自行安装水电。
4.标的以现状转让,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
5.本次经营权转让6年合同期满且受让方履约良好,经交易双方协议一致可续签(合同一年一签),且总续签年限不超过2年。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受让方所有经营收入必须入账双方共管账户,营业收入每月核算一次,于次月15日前由双方核算校对完毕。2.转让价款支付: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成交价向转让方预交转让费用,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装修期6个月(免费用装修期包含在转让期限内)。3.转让底价加分成模式:本项目转让方按照年成交金额和年“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收取实际转让费用。“营业收入分成”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对本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成,其中转让方营业收入分成比例为15%((略)提现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营业收入分成比例为85%。营业收入分成每3个月结算一次(3个月为一期),按期结算,由共管账户汇款至双方账户。每12个月的营业收入全部核算校对完毕后,转让方将统计全部12个月的累计营业收入分成,并按照上述实际转让费用收取原则结算年度费用。4.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的25%,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
转让
用途要求
1.本次经营权转让项目用途仅限于秋千、跷跷板、滑索滑道、趣味桥、(略)等无动力设施设备以及售票处、管理间、卫生间、草坪等基础配套。
2.本项目位置在自然保护地内,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协同推进生态保护和绿色富民,在确保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无硬化面积、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推进林下经济绿色发展。
3.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的前提下,适当对老化杨树进行更新,及时履行更新手续,更新树种为高大乔木常绿高大乔木占比要多于落叶乔木,起到增加绿量作用。
4.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放置移动类设施或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管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规定范围和标准,且需履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建设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不符合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5.本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坑塘水面和沟渠等一般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6.受让方经营过程中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从事有碍游客参观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等业态。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略)及其(略)(市)、区((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要求
运营期要求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载体,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略)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载体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于免费用装修期内对本项目场地进行提升改造,提升改造的进度须满足转让方要求。提升改造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游乐设备、管理用房、公共卫生间、(略)(略)、标识牌、围栏防护等,具体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以及《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儿童乐园无动力乐园方案》(本公告上传附件3),受让方在提升改造工作中所有投入约1000万元(受让方须提供提升改造合同、票据、财务台账等相关材料供委托方备查)。提升改造施工结束后,转让方将对受让方提升改造投入的金额进行核算,如提升项目内容与设计方案不符,视同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受让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3.合同签订后20日内,受让方参照且不低于《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儿童乐园无动力乐园方案》(本公告上传附件3)的标准设计方案,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4.转让(略)域以实际移交为准,若存在误差不调整成交金额。
5.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受让方经营,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以转让、转包、分包、挂靠、内部承包、转租、分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转让标的经营权,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6.转让期内,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7.如遇(略)接待工作,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接待使用。
8.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等相关费用。水电费由转让方代收,水电费不提供发票,仅提供收据。
9.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应政策(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国土空间规划等)造成受让方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的,受让方须无条件撤场,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0.《经营权转让合同》因受让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所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在合同终止10日内无偿移交给转让方,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11.受让方为经营本项目所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景观协调,符(略)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后3年内,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并投入使用。
12.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13.特别说明:
(1)受让方须为本项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主用工,自负盈亏,运营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投入均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为本项目投入运营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等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转让期内受让方如开展经营宣传,需要经转让方同意。
(3)转让期内,受让方经营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受让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5)受让方须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
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不得开展除本项目收费范围外的经营活动。
(6)受让方为本项目所购置的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营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受让方为本项目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均由受让方自行布线、自行安装、自主经营、自行维护。
(8)受让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受让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转让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受让方停业整顿,受让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9)受让方开展经营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略)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
14.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略)
(略)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略)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略)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略)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略)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略)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略)(网址:(略))。
(略)网站(网址:(略).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略)(网址:(略)),进入后选择点击“(略)”;(略)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略)以转账的方式:(略)
(略)如下:
户名:(略)
开户银行:(略)支行
(略)(略)675093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略)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略)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略)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略)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略)”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略),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略)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略)(略)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略)(略)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略)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略)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略)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略)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略)
2、项目名称:(略)
3、被异议人名称:(略)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6年总转让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略)的,按(略)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略)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略)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略)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略)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略)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略)查询。(略)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略)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略)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略)
现场踏勘
联系人:(略)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略)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略)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略)

图一:经营载体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经营载体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标的提供给乙方作为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营载体详细情况
1.(位置、面积、材质等情况,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填写)
2.(瑕疵情况)
3.(其他)
第二条:运营载体使用期限
经营载体使用期限共6年,甲方自年月日起将经营载体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本次转让6年合同期满且受让人履约良好,经交易双方协议一致可续签(合同一年一签),且总续签年限不超过2年,本项目免费装修期6个月(免费用装修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第三条:转让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略)
本项目成交转让费用为人民币元/年(大写:元)。
乙方所有经营收入必须入账双方共管账户,营业收入每月核算一次,于次月15日前由双方核算校对完毕。
乙方须按照转让成交价向甲方预交转让费用,转让费用每3个月为一期按期支付,首期费用人民币元/年(大写:元整)须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转让期内,本项目甲方按照年成交金额和年“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收取实际转让费用。“营业收入分成”是指甲方与乙方对本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成,其中甲方营业收入分成比例为15%((略)提现手续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营业收入分成比例为85%。营业收入分成每3个月结算一次(3个月为一期),按期结算,由共管账户汇款至双方账户。每12个月的营业收入全部核算校对完毕后,甲方将统计全部12个月的累计营业收入分成,并按照上述实际转让费用收取原则结算年度费用。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运营载体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后,应于10日内将运营载体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运营载体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运营载体,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运营载体时应保证运营载体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营载体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管理用房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运营载体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略)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运营载体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运营载体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运营载体时应保证运营载体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运营载体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略)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运营载体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运营载体。
第七条:运营载体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运营载体使用期间,乙方对运营载体进行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略)相关规定施
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运营载体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运营载体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运营载体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运营载体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转让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合同期内,标的物的维修维护义务和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费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运营载体及附属设备,合同期内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略)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略)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转让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运营载体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运营载体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运营载体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运营载体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略)
6.甲方应保证运营载体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运营载体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运营载体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运营载体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略)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运营载体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运营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运营载体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略)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5.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载体。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运营载体,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运营载体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转让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运营载体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载体,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运营载体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运营载体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仅退还相对应未使用完预交的经营费用,其他方面不再予以补偿或赔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的,须向甲方支付3个月经营费用的违约金,预交的费用不予退还,且合同终止或合同期满,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略)
1.该运营载体(略)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运营载体拆迁范围的。
2.因运营载体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运营载体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运营载体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运营载体,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运营载体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运营载体,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15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运营载体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运营载体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运营载体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运营载体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15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运营载体,每延迟一天,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3.如因该运营载体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年成交金额的25%(¥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运营载体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运营载体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个月转让费用(¥元)。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费用,除须补交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5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运营载体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5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运营载体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日内将运营载体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运营载体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运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运营载体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运营载体。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
2.本项目位置在自然保护地内,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协同推进生态保护和绿色富民,在确保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无硬化面积、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推进林下经济绿色发展。
3.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的前提下,适当对老化杨树进行更新,及时履行更新手续,更新树种为高大乔木常绿高大乔木占比要多于落叶乔木,起到增加绿量作用。
4.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放置移动类设施或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管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规定范围和标准,且需履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建设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不符合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5.本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坑塘水面和沟渠等一般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6.乙方于免费用装修期内对本项目场地进行提升改造,提升改造的进度须满足甲方要求。提升改造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游乐设备、管理用房、公共卫生间、(略)(略)、标识牌、围栏防护等,具体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以及《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儿童乐园无动力乐园方案》,乙方在提升改造工作中所有投入约1000万元(乙方须提供提升改造合同、票据、财务台账等相关材料供委托方备查)。提升改造施工结束后,甲方将对乙方提升改造投入的金额进行核算,如提升项目内容与设计方案不符,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罚没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合同签订后20日内,乙方须参照且不低于《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儿童乐园无动力乐园方案》的基础向甲方提供提升改造的施工方案,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8.转让(略)域以实际移交为准,若存在误差不调整成交金额。
9.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乙方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转包、分包、挂靠、内部承包、转租、分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转让标的经营权,否则甲方有权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0.乙方须服从甲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统筹管理。如遇(略)接待工作,乙方须无条件配合接待使用。
11.转让期内,乙方负责转让标的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等相关费用。水电费由甲方代收,水电费不提供发票,仅提供收据。
12.转让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应政策(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国土空间规划等)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的,乙方须无条件撤场,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3.本合同因乙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乙方投入的所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在合同终止10日内无偿移交给甲方,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14.乙方为经营本项目所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景观协调,符(略)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保证在合同签订后3年内,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并投入使用。
9、特别说明:
(1)乙方须为本项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主用工,自负盈亏,运营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投入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为本项目投入运营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等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项目运营期内乙方如开展经营宣传,需要经甲方同意。
(3)转让期内,乙方经营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5)乙方须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不得开展除“(略)经营权转让”收费范围外的经营活动。
(6)乙方为本项目所购置的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营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为本项目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均由乙方自行布线、自行安装、自主经营、自行维护。
(8)乙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乙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甲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乙方停业整顿,乙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9)乙方开展经营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略)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
以上说明,乙方履约过程中如有不能实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略)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略)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略)
本合同一式七份,其中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相关部门备查一份。乙方通讯地址:(略)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略)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附件:
商户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略)安全经营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经营安全事故的发生,(略)和商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略)与****商户签订****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以明确各经营商户的安全责任。
一、商户安全责任目标
1、无重伤、死亡事故,无爆炸、环境污染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一般以上火灾事故。
2、(略)安委会组织开展的安全教育活动。
3、无违法违章违纪行为,(略)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环保隐患整改率100%;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经营活动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
6、(略)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7、加强运营(略)域内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防止发生财物被盗等各类案件。
8、加强商业经营(略)域内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二、商户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户需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景区商业经营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
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景区经营单位:(略)
3.建立安全档案,确定安全重点工作,设置安全标志,定期做好安全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档案管理。
4.经营商户对上岗员工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和演练。
5.景区商户不得制造、储存、销售、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商业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定期向(略)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如遇突发安全情况需及时上报。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在租赁合同期内,商户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部门手续、消防安全等安全职责,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受让方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等安全职责。
8.商业经营场所需做到用电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及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人员离开时,应做到切断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后,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离开;(略),不准乱挂、乱拉和乱接电源线,(略),须书面申报(略)运营管理部批准。
9.不得擅自移动、拆除、遮挡(略)域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将消防设施(器材)用于其他用途,需做好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不定期自查自纠,确保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使用。
10.经营商户做到不定期进行经营设备、生产设备自查和维护,如有特种(经营设备、生产设备)设备、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按安全规范操作作业,及时排查各项安全隐患;(略)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做到主动(略)运营管理部反馈安全隐患信息和隐患整改信息。
11.经营商户工作人员做到在工作期间低速驾驶生产车辆(略)行驶作业,景区内禁止无证开车、禁止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略)交通法规。工作人员骑行两轮电动车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行驶中做到沿非机动车道低速慢行,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12.景区经营场所应合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及违禁物品,食品进货渠道要正规,食品制作加工售卖环境干净卫生,工作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
13.经营商户不得经营香烟、打火机等易引发火灾的物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刀具、枪械等)、危险品(汽油)、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炮竹等)进(略)
14.(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5.景区经营商户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因商户主要负责人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等原因,(略)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合同,并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本责任书经双方签订后正式生效,如有违反此责任书规定事项引起任何不良后果,均由规定违反方承担所有责任,片区、商户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片区负责人签字(盖章):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3: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儿童乐园无动力乐园方案.pdf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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