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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林业管理所管内东陵警校工程占用的林木立木公开销售招商项目中商候选人公示

所属地区:辽宁 - 沈阳 发布日期:2024-06-04
所属地区:辽宁 - 沈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中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0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关于更改竞商召开时间的补遗公告null竟商召开时间更改为:
1.召开时间:2024年6月4日10:00时,届时请竞标单位:(略)
望周知!
d33171e(略)b29f47d7c(略)(略)nullnullnull(略):48:3801nullsy130001null(略):47:56a96ef880cb71498ca4bdcad8b06d8ddbnullnull沈阳林业管理所原沈阳局警察训练基地工程占用林木立木销售招商公告null一、招商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略)
1.1招商人信息
招商人:(略)沈阳林业管理所
咨询人:刘剑
联系方式:(略)
1.2招商实施机构信息
招商机构:(略)沈阳林业管理所
项目负责人:刘剑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二、招商项目:
(一)立项情况:
(略)局英达基地((略)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基地)改造工程施工,(略)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基地院内林木进行采伐作业。共需采伐杨树473株、云杉320株、油松28株、刺槐260株、榆树197株、胡桃楸14株、油松4株、柳树12株、白桦13株,蓄积量338.07立。因林木所在地属于松材线(略),其中云杉320株、油松28株,蓄积量27.94立,需就地处理,剩余林木蓄积量310.13立进行立木销售。
(二)竞商底价:
竞商底价9.9056万元,(含税,税率为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变化,以调整后税率为准)。
付款方式:(略)
2.本项目签约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
3.本项目签约合同均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略)
(三)立项时间:2024年5月28日。
(四)计划完成时间:2024年6月20日。
三、招商方式:(略)
1.第一次招商公告后,报名商家有1个及以上,正常开标;报名资格初审合格的商家只有1个的,可采用谈判方式:(略)
2.资格初审合格的商家2家及以上时,招商人组织竞价。采用三轮竞价法,竞商人的竞商文件中的竞商报价为第一轮报价(报价步长(略)),第二轮竞价以第一轮最高报价为底价,第三轮竞价以第二轮最高报价为底价,若第三轮最高报价有两个及以上竞商人报价相同时,可追加竞价轮次,直至确定唯一报价最高的竞商人为中商人。
四、招商底价及合同期限
见上
五、资格条件、商务条款即合同文本
(一)合格竞商人资格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相应资质并能够提供所需服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具备有效的合法经营资质。新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商务条款
1.以往有下列不良行为的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
(略)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拖欠款项或履约保证金;
(略)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延迟签订合同或进场超期,无故弃标(截至本次竞商日一年内)等履约不良记录;
ƒ竞商造假等不良行为。
以上需竞商人提供承诺函,如中商方承诺与实际不符,将取消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返。
2.无论竞商人是否中商,竞商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3.竞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自己参加竞商的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其他人参与竞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竞商保证金交纳情况(附银行回执复印件)。
5.竞商人有义务向招商人提供与竞商有关的文件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6.有关竞商的其他资料,可与招商人联系。
7.竞商保证金按竟商底价(包件底价)10%收取,需由竞商单位:(略)
中商人应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日起3日内签订合同,中商人未按期签订合同,视为放弃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回。
8.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商。
9.户名:(略)沈阳林业管理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略)苏家屯支行
(略):(略)(略)
电话:(略)
10.履约保证金专户信息:
(略)沈阳林业管理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略)苏家屯支行
(略):(略)(略)
电话:(略)
六、技术标准或要求
(1)《(略)营业线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沈铁施工﹝2021﹞210号)
(2)《(略)林业管理办法》(沈铁土房〔2019〕239号)
(3)疫木处置:疫木伐除后,必须当日现场无害化处置,处置方式:(略)
(略):
甲方(买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出售下列商品达成协议如下:
(略)
材种
计量
单位:(略)
数量
单价(元)
(不含税)
合计(元)
(不含税)
质量标准林木采伐必须严格按照采伐设计规程要求规范采伐,严禁超界或超量采伐。枝丫及林下杂灌等采伐产生的剩余物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清理干净。采伐现场使用经验丰富的专业油锯手。伐根要紧贴地面,整齐一致,且符合当地林业管理部门要求。现场造材后若不能及时运出,必须按要求码放整齐至指定地点:(略)
交货数量、时间、地点:(略)
交(提)货方式:(略)
采伐相关费用采伐作业所需人员、机械及采伐后林木运输,木材检疫、枝梢处置、林地清理、道路修整等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
验收甲方所有作业结束后,向乙方提出验收,双方现场按质量标准进行核验。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木材采伐权、毁损灭失等风险于甲方出具汇款验收凭证后转移。
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及结算(一)合同金额大写:(小写:元);履约保证金金额大写:(小写:元)。
缴款及结算方式:(略)
2.履约保证金退还:全部林木采伐且现场清理完毕、疫木按要求处理完毕,经验双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条款或违约,乙方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或达到乙方要求所需费用,树梢枝丫及杂物清理按(略)/公顷,其它以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三)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略)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苏家屯支行
(略)(略)(略)
第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提供采伐所需的人员、工具和设备;
(二)负责现场林木的采伐、清理林下幼杂木(灌)、集材归楞、木材运输等作业,木材采伐、运输作业结束后的现场需清理干净,无枝丫、无杂物,达到乙方造林标准;
(三)木材运输由甲方自行办理木材运输证、检疫证等相关手续;
(四)甲方施工作业期间造成乙方或其他单位:(略)
(五)甲方必须签订施工安全协议。雇佣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立项单位:(略)
(六)甲方在履约期间,应严格按采伐规程施工作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注(略)生产、生活用火安全,严防发生森林火灾,并对(略)周边林木有保护义务。
(七)甲方签订合同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木材款及履约保证金后,方可进场施工;
第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收取价款。
(二)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如双方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守约一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履约期内采伐作业时,甲方必须全程听从乙方现场负责人指挥,同时接受当地林业部门监管,按照当地林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否则乙方所有权终止采伐作业,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四)严禁超界、超量采伐。若甲方有关人员采伐(略)界限外的林木(越界采伐)视为盗伐,按盗伐林木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超采、滥伐以及造成乙方(略)域内森林火灾及安全责任事故的,清算已伐木材,解除合同,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甲方生产期间的安全责任概由甲方负责,(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三)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七日未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
超采、滥伐、造成森林火灾及安全责任事件的。甲方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的。(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逾期10日未交付木材采伐权的。2.其他情形:无。
(五)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略)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略)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要求、文件往来等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略)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略)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略)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略)
邮政编码:
收件人:(略)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略)
邮政编码:110101
收件人:(略)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略)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向采伐林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略)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一)林木采伐及处理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变更、补充合同冲突时,以变更、补充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三)本合同所列附件(如有)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五)其他约定: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应立即派人看管中(略)林木,若发生林木丢失及其他意外损失,概与乙方无关。2、甲方在作业期间,自我承担、(略)及开设、维修和负责沿途占用地、林、果、作物的赔偿及水、电、通讯、道路、桥梁、(略)、排水沟等设施损坏的维修及赔偿。甲方开设、维修(略)道路及支道运材结束后所有权、使用权自行终止,归乙方所有。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六、保证金缴纳
6.1竞商单位:(略)
竞商保证金:(略)于开标前两个工作日12:00前汇缴至下方账户内,(略),保证金必须由竞标单位:(略)
户名:(略)沈阳林业管理所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苏家屯支行
(略):(略)(略)
七、竞商议程安排:
7.1.取得招商文件时间: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1日,每日上午08:00时至11:0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略)上下载或电话联系招商项目负责人获取:(略)
7.2报名方式:(略)
竞商单位:(略)
7.3竞商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略)
1.递交时间:2024年5月31日上午9:30---10:00时
2.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1日上午10:00时
3.递交地点:(略)
7.4竟商召开时间及地点:(略)
1.召开时间:2024年6月2日10:00时,届时请竞标单位:(略)
2.召开地点:(略)
上述安排如有变化,招商人将通过电话、传真方式:(略)
八、特别提示:
8.1文件编制过程中,请注意法人签字及盖章要求,签字或盖章遗漏可能导致竞价文件被否决
8.2竞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略)
(略)沈阳林业管理所
2024年5月28日
(略):30:09eb35ebc(略)a9a(略)f1d12374沈阳林业管理所管内东陵警校工程占用的林木立木公开销售(略):30:00沈阳林业管理所管内东陵警校工程占用的林木立木公开销售招商项目中商候选人公示1经评审/谈判小组评定并经招商人确定,现将中商候选人公示如下:
招商内容/包件名称:(略)
A(略)
公示时间:2024年06月04日至2024年06月07日。
竞商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结果如有异议的,应当在中商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商人或招商代理机构:(略)
招商人或招商代理机构:(略)
详细地址:(略)
邮政编码:110010
联系人:(略)
电话:(略)
传真:(略)
邮箱:(略)
监督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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