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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属地区:河南 - 许昌 发布日期:2024-06-05
所属地区:河南 - 许昌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0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略)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效,现将《(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4年5月21日

(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由省级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专业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使用、履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全省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省直(略)级分库组成,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专(略)财政局征集、省财政厅选聘,纳入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略)财政(略)级评审专家库实行日常监管维护。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对参与同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一)负责(略)评审专家的征集和初审,并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二)管理维(略)评审专家信息;
(三)统(略)评审专家资源,(略)域或者行业评审专家征集建议;
(四)(略)评审专家进行培训;
(五)会同相关部门对(略)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评价、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六)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县(市、区)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一)会同相关部门对参加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评价、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二)对县(市、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二章评审专家聘用管理
第六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度和承诺制度。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按照“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定向征集、单位:(略)
第七条评审专家申请实行自愿原则。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恪守评审纪律,独立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同申请评审专业相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同申请评审专业相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获得省级以上课题研究、技能比赛等体现专业技术水平的奖励、表彰,且从事该技术领域工作满8年;
(三)注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和专业知识学习,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评审专业(略)场情况;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并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六)新聘专家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原在库专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不具备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能力和特长,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条件的,经所在单位:(略)
(略)上注册申请。(略)进行申报,并上传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者图片:
(一)《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见附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奖励表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五)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识考核成绩单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结合长期从事的工作或专长,按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选择评审品目,申请三级品目最多为两个,三级以下品目最多为六个(须在两个三级品目中)。
原则上不得跨专业选择评审品目。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评审品目可以适当放宽。
市财政局根据评审专家的专业特长、专业技术职称、奖励表彰证书、工作经历、职业水平等对其评审品目进行规范。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专家应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识考核,考核成绩合格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初审,(略)上复审。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略)
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及管理
第十三条采购人:(略)
第十四条采购人:(略)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略)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略)
第十六条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略)
第十七条采购人:(略)
第十八条随机抽取产生的评审专家,(略)自动拨打语音电话和短信息通知。确认同意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不得随意迟到或缺席,确因故不能到场的,(略)电话回拨取消并确认结果。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抽取成功后,采购人:(略)
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专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略)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专家不得在被抽到并确认参与评审后主动透露被抽取信息。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将评审报告交由采购单位:(略)
第四章评审专家履职管理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略)
(四)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宜,接受采购人:(略)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履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二)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审活动;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客观、公正、审慎评审原则,不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开展独立评审;
(五)收受采购人:(略)
(六)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七)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法定义务;
(八)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九)其他滥用评审权利、拒不履行评审义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
评审专家有上述(一)至(八)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略)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略)
第五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信访、审计等发现的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由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同时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在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中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禁止参加评标活动、取消评标资格等处理的,财政部门可停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评审。
评审专家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略),按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略)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标准支付。因评审造成质疑、投诉的,评审专家配合质疑、投诉处理等事宜时不再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十二条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略)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略)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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