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08日作出的浙土字(330328)A[2023]-0004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
(略)2023年度计划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G322国道文成西坑至景宁交界段改建工程连接线项目,
(略)用地;黄
(略)燃气站新建工程(F-10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供燃气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
(略)
铜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4254公顷,其中:交通运输用地0.0089公顷、林地1.4165公顷;前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6827公顷,其中:交通运输用地0.046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354公顷、耕地0.601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略)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17〕160号)《关于调整
(略))等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略)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
(略)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
(略)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28)A[2023]-0004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略)
监督电话:
(略)7
附件:勘测定界图.pdf、.pdf
(略)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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