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各位债权人:
2023年9月27日,
(略)(
(略)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1月9日,
(略)管理人。
2024年1月24日,
(略)破产申请以及申报债权的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期间为法院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
管理人通过诉讼案件、
(略)债务情况,共梳理出34户已知债权人。管理人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调阅诉讼、执行案卷等方式:
(略)
债权申报期限内,有7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44,750.00元。债权申报期限截止后,截至目前,有17户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补充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75,465.00元。截至目前,合计有24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补充申报)债权,申报(补充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20,215.00元。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逐一登记造册,同步开展债权审查工作。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债权审查标准,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目前,管理人已审查完毕24笔申报的债权,审查认可(或部分认可)申报债权24笔,认可金额为人民币119,815.00元,并编制债权表(详见附件),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但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
(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逾期未提出异议,未提起诉讼、未申请仲裁的,视为认可管理人债权审查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将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特此报告。
(略)管理人
2024年3月4日
附:
(略)债权表
附件关于提请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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